舊車換新退稅 稅局列5迷思
去年1月8日起,財政部實施中古汽、機車報廢或出口前後6個月內購置新車並領牌照,即可分別享有最高5萬及4千元的減徵退還新車貨物稅租稅優惠。但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雖新制實施已一年半,仍有民衆在委託車行或經銷商申辦該項業務時,存許多誤解。
最常見五大迷思爲:一、新、舊車車主分別爲公司及公司代表人,可以申請退稅。官員表示,公司及公司代表人爲不同法律主體,公司爲法人、公司代表人爲自然人,屬不同經濟個體,不符合新、舊車車主身分限制,無法申請退稅。
二、新、舊車車主爲妯娌、連襟或爺孫關係不能申請退稅。官員指出,妯娌、連襟是二親等姻親,爺孫間爲二親等血親,皆符合二親等以內親屬關係,可以申請退稅。但中古車報廢或出口及購置新車期間,新、舊車車主皆須具備二親等親屬關係。
此外,新、舊車車主爲養父母及養子女關係,也可以退稅,因在收養關係存續中,養子女與養父母及其親屬間的關係與婚生子女相同,因此新、舊車車主爲養父母及養子女屬二親等以內親屬關係,可以申請退稅。
三、舊車停駛後,須復駛1年後才能報廢。不過,官員表示,停駛不會影響車主登記期間,只要登記滿1年,無論有無停駛,皆符合登記滿1年的要件,無須復駛1年後再報廢。
四、必須在舊車報廢日後6個月內申請退稅。但其實申請期限的起算日,是以「中古車報廢或出口日」與「新車領牌日」這兩者較晚日期的次日爲申請退稅的開始日,在6個月內提出申請,例如先報廢中古車後再購買新車者,以公路監理機關核發新領牌照所載日期的次日起算。
五、針對「舊車須登記於舊車車主名下滿1年」,官員說明,原則上舊車須登記在舊車車主名下滿1年,但如果舊車是繼承來的,可以將登記在被繼承人名下的期間合併計算,滿1年即可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