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舊大型車報廢換購新大型車減徵退還新車貨物稅辦法 上路
一、配合大型柴油車汰舊換新補助辦法第2條第4款及本條文 第1項第2款規定,修正本辦法老舊大型車之定義。
二、配合本條文將減徵退還新大型車貨物稅之適用期限延長4年至115年12月31日止,修正延長本辦法之適用期限。
三、108年6月13日修正本條文將每輛新大型車得減徵貨物稅之限額,由新臺幣5萬元提高至40萬元,並追溯適用於修正前已符合租稅優惠要件之舊案,考量是類案件減徵退還貨物稅之申請期限已屆期,爰刪除相關過渡條款。
財政部提醒,產製廠商或進口人應於符合本條文減徵退還新大型車貨物稅要件之次日起6個月內,向產製廠商所在地國稅局或原進口地海關提出申請,逾期不得申請退還。如仍有個案疑義,請就近洽詢所在地國稅局協處,以維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