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專學員盜傳同學「只穿內褲」照片 竟因這理由判無罪

警察專科學校張姓學員向蔡姓同學藉手機,發現手機裡有另名學員只穿內褲的照片,張將照片傳到同學羣組裡,檢察官偵辦將張依妨害秘密罪嫌起訴;臺北地院認爲,張不是照片的拍攝者,判張無罪。可上訴。

檢察官指控,張與被害人同爲警察專科學校的同學,張2023年6月14日21時57分在警察專科學校「民族樓」1樓4號寢室向蔡姓同學藉手機,發現手機內存有被害人僅穿着內褲的非公開活動照片。

檢方指控,張竟使用蔡的手機將私密照片散佈在通訊軟體LINE的教授班同學羣組內,被害人發現後報警,檢方偵辦,將張起訴。

張姓警專學員表示確實有轉發照片,但辯稱「我是使用他人手機,把被害人的私密照片散佈到羣組的」。

法院調查,張警詢時稱照片不是他拍的,是藉手機後纔在手機內發現照片,不清楚蔡的手機內爲何會有這張照片,也不清楚被害人是否同意拍攝照片。

被害人警詢時稱,只穿着內褲的照片是在寢所拍攝,不記得拍攝的日期,也不清楚蔡當時有在拍攝,他沒有要對蔡提告,而是要對上傳照片的張提告,

法官審理認爲,照片是由蔡拍攝而留存於手機內,張未以照相竊錄被害人的非公開活動,與妨害秘密罪構成要件不合,就算張將照片散佈至LINE羣組,也不該當妨害秘密罪,檢方指控張散佈照片不足以證明犯罪,判張無罪。

警察專科學校。圖/報系資料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