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預告再生能源條例修正 新建物沒種電最高罰150萬
經濟部23日預告《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修正草案,未來建物新建、改建、增建需強制種電,違者最高可罰150萬。(圖/報系資料照)
經濟部能源署23日預告《再生能源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爲了解決SRF(固體再生燃料)的亂象,刪除適用獎勵的規定,並明訂新建、改建、增建的建物,未依規定設置一定容量的太陽光電設備,經通知未限期改善,可處30萬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
能源署指出,《再生能源發展條例》先後在2019、2023年2次修法,此次修正草案主要是與時俱進並完善,強化2次能源轉型的法治基礎。
此次修法預告共5重點,第1點就是修正修正生質能、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用詞定義,排除廢棄物利用適用獎勵補助規範;根據國際間對廢棄物的來源,只將生質(自然非人造)納入再生能源,排除一般、事業廢棄物再加工轉換爲燃料。
第2點,增列再生能源發電業執照、自用發電設備登記證或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認定文件失效後,設置者應拆除回收或採其他適當之處置;在相關發電執照失效後,設置人應回收、處置設備,否則將有30萬以上150萬以下罰鍰。
第3點,增訂新建、增建、改建符合一定條件之建築物,所有權人或管理人於建築物存續期間,應管理、維護太陽光電發電設備;新建、增建、改建的建築物,需設制一定容量裝置太陽光電設備,同時須管理、維護,經通知未改可處30萬以上、150萬以下罰鍰。
第4點,考量地熱能探勘、開發階段如導入定向井,可有助增加取熱範圍,因此在達到一定深度且不影響地表空間使用的前提下,放寬定向井土地使用及取得規範;因地熱鑽井並非垂直,可能會在地底1至2公里橫向找尋熱能,爲了避免後續其他地主會有疑慮,因此完善法律,類似條例與大衆運輸法地底下的產權問題類似。
第5點,爲期延續現行推動再生能源的有效措施,調整再生能源憑證之法律授權及提高共同升壓站管理規定之法律位階;主要提高再生能源憑證法律授權以及升壓站未來可多業者共用,避免資源浪費。
能源署表示,目前仍在意見徵詢階段,可於60天內提供書面意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