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部擬修再生能源發展條例 合規建物沒種電、沒養護每次最高罰150萬
經濟部表示,本次修法目的,主因爲期接軌國際再生能源發展趨勢,並達成我國淨零排放願景,須持續滾動進行法規調適、增加申設彈性及加速行政作業,以深化再生能源推動成效、持續擴大推廣量能。
經濟部指出,目前國內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漸具規模,除藉由電能躉購等政策工具持續鼓勵、推動外,亦有透過再生能源憑證實施規範,以期滿足國內產業使用再生能源電能所需的必要;另外,爲妥適維持再生能源良善設置環境,亦須按各類別再生能源設置特性據以強化案場營運管理作爲。
修正與增訂內容包括:爲妥適維護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環境,增列再生能源發電業執照、自用發電設備登記證或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認定文件失效後,設置者應適當處理其設備的規定。並且,爲落實新建、增建、改建符合一定條件的建築物應設置一定裝置容量太陽光電發電設備的立法本旨,增訂建築物所有權人或管理人於建築物存續期間,應管理、維護太陽光電發電設備。若未遵守上述規範,處新臺幣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同時,考量地熱能探勘、開發階段如導入定向井,可有助增加取熱範圍,因此在達到一定深度且不影響地表空間使用的前提下,放寬定向井土地使用及取得規範。
另外,增列再生能源發電業執照、自用發電設備登記證或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認定文件失效後,設置者應拆除回收或採其他適當的處置。併爲期延續現行推動再生能源的有效措施,調整再生能源憑證之法律授權及提高共同升壓站管理規定的法律位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