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預告產創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會計師重點整理一次看

經濟部預告產創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會計師重點整理讓業者更爲了解修正條例的內容,圖爲北市產發局推出「新創拔尖補助」,以打造臺北新創明日之星。(示意圖北市產發局提供)

產業創新條例(產創條例)第10條之1投資抵減將於113年12月31日屆期,經濟部表示,爲利產業因應人工智慧(AI)與全球淨零排放趨勢,促進投資新創事業,強化公司對外投資的同時保護關鍵技術,於10月4日預告產創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對此,安永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服務部執業會計師楊建華將相關修正要點整理如下:

❶第10條之1:

除保留現行智慧機械、5G系統及資通安全產品或服務等項目外,另因應AI應用快速發展,爲鼓勵企業全面提升產業競爭力,以及配合全球減碳趨勢與我國2050淨零排放目標,增訂「人工智慧」、「節能減碳」項目,促進產業運用租稅優惠積極投資;將現行適用投資支出金額上限新臺幣10億元提高至「18億元」;施行期限延長至118年12月31日,與產創條例其他租稅優惠條文一致。

❷第22條:

將現行公司從事國外投資新臺幣15億元以上一律事前申請覈准,修正爲公司從事國外投資系投資於「特定國家或地區、特定產業或技術或達一定金額以上者,應事前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覈准」,並增訂中央主管機關得全部或一部不予覈准、或爲附附款之核準投資之事由。

❸第23條之1:

有限合夥創投事業之實收出資額門檻由現行3億元調降爲1.5億元,其中投資新創事業金額比例提高至50%。

❹第23條之2:

除現行個人投資設立2年內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規定外,增訂個人投資設立2年以上未滿5年之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符合要件者,亦得適用本條租稅優惠,協助新創事業取得營運發展所需資金。

❺第67條之3:

增訂「公司未事前申請覈准」、「未履行中央主管機關所定附款」,及「已實行投資後其投資之經營始有不予覈准投資之事由,經命限期履行、改正或撤回投資,而未履行、改正或撤回投資」之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