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車開警示燈!議員「沒事開着玩?真惡劣」 網灌爆臉書:道歉
▲警政署規定,警車巡邏時得開警示燈。圖爲臺南市警新營分局日前要求所屬員警處理交通事故時,應確實開啓警示燈、擺設交通錐。(圖/警方提供)
花蓮縣議員遊美雲在路上見警車開警示燈,直呼「真是惡劣」,反遭網友一面倒砲轟。對此,遊解釋,在純樸鄉下開警示燈會引起很大的騷動,沒事不要亂開。警方則搬出警政署的規定,強調巡邏時必須啓用警示燈。
遊美雲21日在臉書發文說,20日在鄉間小路看到警車一路開警示車,她以爲發生大事,跟了三個轉彎路口,「他(警員)下來了見到是我,些許尷尬,沒事開着玩?真是惡劣…真是沒事開着方便。」她事後刪文。
▼遊美雲臉書發文。(圖/翻攝遊美雲臉書)
不過,大批網友仍灌爆遊美雲的臉書,要求跟警方道歉,「議員大人怎麼刪文了?應該叫局長來罰站,怎麼可以在議員前方開警示燈,萬一讓議員嬌貴的眼睛受傷怎麼辦?還好我有幫議員保存相片」、「警察就是被你這種人弄到沒尊嚴」、「奇怪,警察爲什麼不能開警示燈巡邏,這個是常識吧」。
對此,遊美雲解釋,她以爲當時發生大事,才知員警只是要去找里長,在純樸的鄉下地方根本沒什麼在開警示燈,若開會引起很大騷動;且當天下毛毛雨,警示燈對後方老百姓的眼睛會造成嚴重影響,如果沒事不要亂開。
對此,花蓮縣警局交通隊隊長黃增樟表示,根據警政署規定,執行專案勤務、路檢及重點巡邏勤務,必須啓用警示燈;一般來講,同仁開巡邏車執行勤務,都希望他們開啓警示燈,至少讓一般用路人看到警示燈的存在,可以提高警覺,防止交通事故發生。
▼遊美雲解釋,純樸鄉下的警車沒什麼在開警示燈。(圖/翻攝遊美雲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