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部官員涉光電弊案還可管同業務 監察院糾舉「急速」調職

監察院認爲林文信應立即調職,並提出糾舉,全案移送經濟部長郭智輝依法處理。聯合報系資料照

經濟部能源署再生能源設置推廣組前組長林文信因涉力暘能源光電弊案,該署雖已將其職務調整爲專門委員,派至署長室工作,不過仍能接觸光電業務。監察院提出糾舉,應「急速」將林文信調職,全案移送經濟部長郭智輝依法處理。

監察院9月20日審查通過監察委員蔡崇義、王麗珍提案。監察院認爲,林文信雖遭遭臺南地檢署提起公訴,已經調職,但現在的職位仍有接觸光電業務的可能性,難稱無實質影響力,爲確保行政機關之公正、中立、客觀形象,有急速處分予以調離現職的必要。

監察院糾舉案文指出,林文信因涉力暘能源光電案,經臺南地檢署檢察官以犯貪污治罪條例圖利罪嫌於2024年4月26日提起公訴,不過能源署於林文信遭檢察官起訴後,沒有調整林職務。

糾舉案文表示,媒體於2024年8月25日報導「涉弊官員審光電案恐上下其手」,引發外界質疑,能源署於2024年9月3日簽呈經濟部,請該部覈准免除林文信組長職務,於隔天核發派令將林文信職務調整爲專門委員,派至署長室工作。

糾舉案文指出,能源署雖已於2024年9月4日將林文信職務由再生能源設置推廣組長調整爲專門委員,不過林文信在署長室工作,工作項目包括「襄助機關首長文稿審覈、襄助重要專案及綜合業務之規劃與推動」,工作權責更明列「本職務基於職掌上所作適當建議或決定,對本單位或機關業務推展及興革具有影響力或約束力」。

糾舉案文提到,能源署截至監察院調查詢問時,仍未以公文明確禁止林員處理光電業務,林員現職仍有接觸光電業務之可能,難謂無實質影響力。

糾舉案文說明,能源署對林文信職務調整狀況難認妥適,爲確保行政機關的公正、中立、客觀形象,實有急速處分予以調離現職之必要,依憲法第97條第2項及監察法第19條第1項之規定提案糾舉,移送經濟部長依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