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監管總局:保險公司要重點關注不良資產等資產,動態監測風險

北京商報訊(記者 胡永新)爲加強金融監管,防範化解風險,8月2日,金融監管總局就《保險資產風險分類辦法(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

此次修訂主要內容包括:一是提升制度約束力。明確保險公司管理責任,強化全面風險管理,提升資產風險分類的制度約束力。二是完善固定收益類資產分類標準。調整本金或利息的逾期天數、減值準備比例標準等,與商業銀行保持一致;增加利益相關方風險管理狀況、抵質押物質量等內容,豐富風險分類標準的內外部因素。三是完善權益類資產、不動產類資產風險分類標準。明確定性和定量標準,要求穿透識別被投資企業或不動產項目相關主體的風險狀況,根據底層資產出現風險情形佔比以及預計損失率指標來判斷資產分類檔次。四是完善組織實施管理。優化了風險分類的"初分、複覈、審批"三級工作機制,明確了董事會、高級管理層和相關職能部門的工作職責。五是增加外部約束。新增審計條款,要求保險公司進行內外部審計,壓實會計師事務所的審計責任。

金融監管總局有關司局負責人表示,2014年,原保監會發布《保險資產風險五級分類指引》(保監發〔2014〕82號,以下簡稱《指引》),試行保險資產風險五級分類機制,在真實反映保險資產質量、增強保險機構風險管理能力等方面發揮了指導作用。近年來,隨着保險資金投資範圍不斷拓寬,投資結構更加複雜,現行規則在實踐中暴露出監管約束力不足、資產分類範圍和分類標準有待完善、第三方監督機制欠缺等問題,無法滿足保險公司風險管理和監管需要,亟需修訂完善。

金融監管總局有關司局負責人表示,保險資金的投資領域相對廣泛,包括固定收益類、權益類、不動產類資產以及各類金融產品,不僅面臨利率風險和信用風險,還面臨權益價格風險、房地產價格風險等。國際監管規則對商業銀行資產風險分類及結果運用規定比較明確,但對保險資產風險分類尚缺乏通行的規則。借鑑商業銀行監管實踐經驗,《徵求意見稿》對固定收益類資產風險分類實行五分類法,即正常類、關注類、次級類、可疑類、損失類,同時對股權類和不動產類資產實行三分類法,即正常類、風險類、損失類,對金融產品風險分類提出了穿透要求。

對於保險資產風險分類結果如何運用?金融監管總局有關司局負責人表示,《徵求意見稿》明確要求保險公司重點關注不良資產或風險資產、頻繁下調分類的資產,以及公允價值長期低於賬面價值的長期股權投資等資產,動態監測風險變動趨勢,深入分析風險成因,充分計提資產減值準備,及時採取風險防範及處置措施。實踐中,多數保險公司將資產分類情況納入公司績效考覈。同時,監管定期監測固定收益類資產不良率、風險資產佔比、損失資產佔比等指標,有針對性地開展風險提示、進行早期干預,並逐步將風險分類結果納入機構分類監管以及非現場監測等,提升監管制度協同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