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錢糾紛下狠手將人砍殺成殘 逃亡4年落網下場出爐

臺中市楊姓男子2017年參與設局砍殺謝姓男子,逃往4年多落網,臺中地院依重傷害罪判5年2月有期徒刑。(王煌忠攝)

臺中市王姓男子與謝姓男子有金錢糾紛,王男竟設局夥同8名友人,持開山刀與球棒當街追砍,造成謝男全身合計多達165公分撕裂傷,右手活動機能全部喪失,王男等人被依重傷害判2年6月到6年徒刑確定,參與楊姓男子逃亡4年多落網,法官審理認其犯後逃避刑責,重判有期徒刑5年2月,仍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王姓男子因與謝男金錢糾紛,2017年設局邀約謝男在住家樓下咖啡廳碰面,事前邀集24歲楊男共8人,見謝男現身即持開山刀及球棒追打砍殺,造成謝男頭部25公分、左背26公分、右側大腿約4公分、右上肢110公分撕裂傷,合併肌肉韌帶斷裂、肘關節脫臼骨頭外露韌帶全部斷裂等傷害,經大樓管理員報警並通知救護車到場,謝男雖保住肢體,仍永久性右上肢活動機能全部喪失,呈現終生失能狀態。

案發後王姓主謀及楊男等5人到第五分局自首,另3名共犯至今仍未到案,法院審理期間,楊男因未到庭在2019年10月被髮布通緝,王男等4人被依重傷害判刑2年6月到6年確定。

楊男逃亡4年多,直到2023年11月7日落網,臺中地院審理,楊男在案發後自行到警局承認犯案,符合自首要件,卻在審理期間無故未到庭遭發佈通緝,相隔4年多才被緝獲,考量犯後逃避刑事責任,難認已悔悟之心,經裁量後,不依刑法第62條規定減輕其刑。

一審法官認爲,楊男與被害人相識,卻參與設計,誘出被害人,罔顧被害人對之所有的信任關係,兼衡楊男迄今未能與被害人達成和解,取得其諒解彌補其損害,依共同犯傷害至重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2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