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會宣佈修法草案 八大類型保險契約將豁免強制執行

金管會今日宣佈保險法修正草案,八種保險契約可望豁免強制執行。本報資料照片

金管會開善門,今日正式宣佈推出保險法修法,金管會共提出了八種可免除強制執行的保險契約類型,避免保戶因爲欠債而遭強制執行,使其保險權益受損,同時特別提出了保戶可行使介入權的條件,相關修法在預告60天期滿之後,就會由政院審議,接着送立院審查,希望至少第三季,約8月初能送行政院,趕在下個會期送立院審議。

5月9日司法院有統計,目前遭強制執行的保險件數,110年1月1日至113年3月底,5個季度的核發執行命令,終止債權人爲要保人的契約,共有8712件,可見得保戶權益被強制執行嚴重威脅的程度,因此金管會提出保險法修法,但司法機關是否還將再提出意見,有待觀察。保險局指出,該草案在開會時,也有邀司法機關來參加,若仍有疑義,在60天預告期仍可提出;此外,司法機關亦希望174之2的八款中,每一款列出的理由,都能再詳細的陳述理由,讓司法院理解。

保險局指出,在增訂介入權制度上,此次保險法修法,將定明保險契約的保單價值準備金經扣押時,具名指定的受益人或被保險人、未具名指定受益人時的被保險人、要保人與被保險人一定範圍內親屬,得經要保人及被保險人書面同意,於向執行法院或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分署、執行命令所指定的債權人,在解約金額度內支付,並由執行法院或行政執行分署通知保險人後,介入保險契約,取得要保人的地位。

保險局在修法中所提出的八種可免強制執行的保險類型,主要基於無解約金、解約金甚微、可提供維持生活經濟安定的基本保險保障或酌留最低生活費用這些考量,因此希望這八種類型的保險契約,在法院的強制執行可得到豁免,包括:1. 財產保險契約;2. 健康保險契約、保險期間一年以下傷害保險契約、一年期人壽保險契約;3. 小額終老保險契約;4. 小額終老保險以外人壽保險契約,每一被保險人合併後的保險金未超過100萬額度以內;5. 前四款的保險契約保險事故發生後請領的保險給付;6. 已進入年金給付期間的年金保險契約;7. 人身保險契約單筆解約金未超過新臺幣10萬元額度內者;8. 前二款的人身保險契約保險事故發生後單筆保險給付未超過10萬元額度以內者。

包括被保險人若已發生事故,若正在給付當中,保險局副局長蔡火炎說明,倘若把其癌症給付強制執行,會招致其就醫及調養身體等費用上的困難,所以也修法讓其給付不要被強制執行,由於正在給付,雖然保單仍有效,但仍怕給付被強制執行走,所以仍把該給付不被強制執行明訂在修法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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