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院擬讓保險業投資長照 金管會將修法

政院大開保險業投資長照機構大門預估保險法也將修正。(圖/記者季相儒攝)

財經中心臺北報導

行政院會昨天(31日)通過「長照服務機構法人條例草案,凡是新設立住宿型長照機構,都要以法人形式申請,包括財團法人壽險業或營利單位都可以社團法人社員身份參與,等於大開保險業投資長照機構大門,且可以指派董事。但現行保險法並未開放可以指派董事,預估金管會將進行修法,該草案後續也將送立法院。

依照現行保險法規定,保險業投資社福事業最高上限是可運用資金的10%,若以目前整體壽險業可運用資金有21兆來看,保險業未來可投入長照機構的資金至少有上兆元。保險法也規定投資社福事業的股權最高爲45%,但若保險公司資本適足率(RBC)在250%以上,可向金管會申請覈准超過45%。

不過,在針對指派董事部分,保險法中並未開放。但根據昨天行政院通過的草案,開放保險業指派的董事,連同外國人指派的董事,不能超過3分之1,但不得出任董事長。如此一來,金管會也必須跟着修保險法,儘快開放保險業投資社福機構可指派董事。

此外,草案中也明訂,非公益的社團法人在年終可分配盈餘,但盈餘中有30%會被強制保留,作爲社會責任回饋金跟營運資金。壽險業表示,以過去長照機構的經營模式,要有大幅的獲利非常困難,又要保留3成盈餘,加上壽險業用的是保戶的錢,每一分錢的投資得極爲重要,因此不少壽險公司都認爲,是否投資長照機構,要看法規如何規範,有沒有可行的獲利模式再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