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會借鏡國外 保險法引進「介入權」

金管會昨(4)日宣佈修「保險法」,引國外「介入權」制度,允許保單的「被保險人」、「受益人」、及「與要保人有保險利益者」,這三種人都可行使保單介入權,替債務人保單「贖身」,等於替債務人還債,成爲該張保單的要保人,享有要保人的權利義務。

例如過去買了較高利率保單、高保障保單,對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而言,保單繼續有效的價值很大,因此讓被保險人、受益人介入,在保單解約金額度內,替要保人還債。

而行使保單介入權,變成保單的新要保人後,保單繼續有效,新要保人可以繼續繳費、解約、借款、或變更受益人。

例如要保人(父母)欠債1,000萬元,有張解約金2,000萬元壽險保單,現況是,該張壽險保單隻能被迫強制解約、拿去還債。「介入權」制度上路後,要保人(父母)可在收到保單扣押命令後的三個月內,由被保險人、受益人(如子女)行使保單介入權,成爲「新要保人」,保單繼續有效。

保險局副局長蔡火炎說,也因行使保單介入權後,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會成爲「新要保人」,因此也要求介入權人,需與要保人有保險利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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