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摸彩之名行銷售之實 統一淨水遭罰10萬元

統一淨水公司由於借摸彩名行銷售之實,同時,又爲正確揭露價格,遭公平會罰10萬元。(圖/資料照片)

記者林潔玲臺北報導

統一淨水公司日前在政府機關辦理活動中,藉摸彩活動之名,取得參與者個資,僞稱中獎,並隱匿重要交易資訊,導致消費者誤認而爲淨水器濾心之交易,公平會認爲,其整體銷售行爲,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及顯失公平行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規定,除命其應立即停止該項違法行爲,並處新臺幣10萬元罰緩。

統一淨水在臺中市政府與行政院農委會主辦新社花海活動中,於「新社美食區」擺設攤位並辦理摸彩抽獎活動,其所散發的摸彩券上,並未載有摸彩活動主辦單位名稱,有民衆誤認是政府相關機關或團體辦理的摸彩活動。

同時,統一淨水雖提供摸彩活動獎項的進貨證明,但並無事證證明有摸彩券內所載的機車智慧型手機平板電腦電子等獎項之進貨事實,縱統一淨水公司提供其他獎項之中獎名單(含淨水器獎項),但中獎人均非列載於網站公告的中獎名單中。

此外,公平會認爲,民衆選購淨水器時,非僅考量淨水器之購買成本,濾心更換之鎖入成本亦爲民衆選購淨水器考量之因素。而統一淨水公司於電話通知淨水器中獎人時,雖主動告知淨水器價值,中獎且同意安裝者須支付獎項價值10%之自付額。

但經公平會查出,淨水器成本明顯低於同意安裝民衆的自付額,且統一淨水公司更在民衆安裝後,推銷濾心更換方案,而民衆於安裝後才知道濾心的更換費用,民衆根本無從比較價格,因此容易衍生糾紛

因此,公平會指出,統一淨水就淨水器價格不當陳述,導致民衆於資訊不對等情形下,誤認淨水器之價格,以爲支付相對小額款項後安裝係爭產品,甚至可能支付其後之耗材(濾心)費用,而爲交易決定,核其整體銷售行爲,爲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及顯失公平行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規定,依公平交易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規定,命其停止前述違法行爲,並處新臺幣10萬元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