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慮抑鬱等精神類疾病納入北京長處方目錄,最長可開12周

據北京市衛健委消息,近日,高血壓、糖尿病、冠心病、腦血管病、慢性阻塞性肺病、高脂血症、骨關節疾病、精神類疾病等8類慢性病納入首批市級長期處方適用慢性病病種目錄。

8類慢病納入首批市級長處方目錄

近日,北京市衛健委、北京市醫療保障局、北京市藥品監督管理局印發了關於進一步做好門診慢性病長期處方管理使用工作的通知。

爲推進長期處方開具,根據國家《長期處方管理規範(試行)》(國衛辦醫發〔2021〕17號)和《處方管理辦法》規定,結合長處方相關政策梳理和慢性病病種歷史處方數據分析,綜合確定高血壓、糖尿病、冠心病、腦血管病、慢性阻塞性肺病、高脂血症、骨關節疾病、精神類疾病等8類慢性病,納入首批市級長期處方適用慢性病病種目錄,同時確定指導用藥目錄,制定用藥指南,優先將國家基本藥物、集採藥物納入長期處方用藥目錄,並建立動態更新機制。

各醫療機構根據本機構接診病種分佈情況和診療能力,在保證合理用藥和用藥安全的前提下,可以開具長期處方適用慢性病病種及用藥目錄以外的藥品長期處方。

精神疾病可開4-12周處方,必要時可轉診

探索慢病長處方早已有之,多以“高糖冠腦”等老年人常見慢性病爲主。記者注意到,這次北京新增了精神類疾病、骨關節疾病等病種。

據《精神疾病患者門診長期處方用藥指南》(2024試行版),適用範圍包括經相關檢查,符合精神疾病診斷(精神分裂症、雙相情感障礙、抑鬱障礙、焦慮障礙、失眠障礙、認知障礙與癡呆、注意缺陷與多動障礙、抽動障礙等),用藥方案穩定、依從性良好、病情相對平穩、需長期藥物治療的精神疾病患者。

精神疾病患者,同時符合以下情況時,可由醫生開具4-12周的長期處方:患者經相關檢查,精神疾病診斷明確;經檢查除外器質性疾病或精神活性物質所致急性精神紊亂狀態;病情相對穩定,精神科專科藥物治療方案明確;相關臨牀檢查檢驗指標基本正常或平穩。

首次長期處方應當由二級以上醫療機構具有與疾病相關專業的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醫師開具,或由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具有與疾病相關專業的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醫師開具。每次開具處方前醫師必須親自診查患者並判斷是否符合長期處方條件。醫師可參考長期處方管理路徑表單,記錄長期處方患者的情況及治療方案,對於複診患者進行簡化評估,必要時調整治療方案或轉診。

麻醉藥品、中成藥不得開具長處方

以下負面清單內的藥品不得開具長期處方:

醫療用毒性藥品,放射性藥品,易製毒藥品,麻醉藥品,第一、二類精神藥品等特殊藥品;抗微生物藥物(治療結核等慢性細菌真菌感染性疾病的藥物除外),國家重點監控藥品,需血藥濃度監測類藥品,靜脈使用藥品,以及對儲存條件有特殊要求的藥品(胰島素除外)。

原則上,中成藥、中草藥不納入長期處方用藥範圍。

鼓勵在基層開具處方,不適宜者在上級醫院開具

對於符合開具長期處方條件的慢性病患者,鼓勵在社區衛生服務機構開具長期處方,不適宜在基層治療的慢性病長期處方由二級及以上醫療機構開具。對於符合轉診標準的長期處方患者,根據病情進行基層醫療機構和上級醫院之間上下轉診,保障患者安全的同時推進分級診療。

醫療機構要結合長期處方開具的原則性指南和藥品目錄,由接診醫師根據患者具體病情判斷長期處方開藥時長。醫師應當對長期處方進行評估,做好患者用藥指導,在患者病歷中記錄用藥頻次和藥量。醫療機構要開展用藥安全教育與用藥安全監測,保障患者用藥安全。

對於接診醫生根據患者病情,按照《處方管理辦法》及長期處方管理規範要求藥量開具的處方,醫保基金予以支付。參保人員開具長期處方時,提前開藥天數由5天放寬至7天,保障慢性病患者用藥的連續性,解決患多種慢性病患者使用藥品包裝規格不一致而需要提前就醫的問題。在開出的藥品還有7天以上的藥量時,患者再次到醫院開具同一個藥品的,對累計超量的部分醫保基金不予支付。

《關於落實分級診療要求做好長處方等有關工作的通知》(京衛醫﹝2017﹞104號)、《關於在本市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實施長處方服務有關工作的通知》(京衛基層﹝2017﹞3 號)、《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實施慢阻肺長處方工作方案》(京衛基層﹝2019﹞5號)同時廢止。

記者/戴軒

編輯/張磊

校對/李立軍

運營編輯/劉茜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