褒忠鄉長陳建名文康活動詐領案 依僞造文書判1年4月

民進黨籍雲林縣褒忠鄉長陳建名涉犯僞造文書罪,遭判1年4月徒刑,全案仍可上訴。(本報資料照片),

民進黨籍雲林縣褒忠鄉長陳建名、公所秘書、課長、村長等15等人涉嫌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遭雲林地檢署以貪污治罪條例起訴,雲林地方法院27日一審宣判,陳建名被以僞造文書罪判1年4月有期徒刑,貪污罪嫌則判無罪;1名秘書、2名課長、2名村長僞造文書有罪、7名村長無罪。

雲林地檢2022年偵辦褒忠鄉鄰長自強及文康活動詐領案,鄉長陳建名等人爲牟取村鄰長自強及文康活動所餘7萬1500元費用,取得某間小吃部9張免用統一發票空白收據,僞填品名、單價等內容作爲綁樁賄選村長之用。

另外鄉公舉辦健走活動,陳建名指示許姓秘書、社會課吳姓課長找廠商承攬業務,將活動拆成數個未達10萬元標案,由蔡姓廠商收集其他廠商收據,活動完畢後蔡姓廠商申領經費43萬元。

雲林地檢署2023年執行搜索,陳建名、許姓公所秘書、2名課長、7名村長、2名廠商遭以涉犯貪污治罪條例及僞造文書等罪嫌起訴,檢方認爲陳建名謀求村鄰長支持,利用公款做人情給村鄰長,並以詐術騙取褒忠鄉公所公款,建請法院從重量刑,其他公務員、村長量處適當刑度。

本案今(27日)雲林地院宣判,陳建名犯使公務人員登載不實文書之僞造文書罪,處1年4個月徒刑;許姓秘書2年6月;李姓民政課長6月(緩刑3年);吳姓社會課長判1年4月;張姓、陳姓村長各判5月、1年徒刑(均緩刑3年);其餘7名村長無罪;蔡姓、王姓廠商均判5月,緩刑2年。

據瞭解,在雲林法院審理過程中,被告有達成認罪協商者均予以緩刑。

鄉長陳建名錶示,尊重司法判決,待收到判決書後將和委任律師討論,全力捍衛自己的清白,感謝默默陪伴的鄉親,一定會持續認真推動鄉政,回報鄉親。

雲林地檢署表示,待收到正式判決書,再討論是否上訴。

縣府民政處指出,刑法第214條判決則不適用地方制度法第78條第1項第1、2款之規定,尚無需停職,且全案尚未定讞,不影響陳建名鄉長之職務,將於收到法院判決書後,再依據判決內容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