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食品「需標警語」過三讀 違者最高可罰90萬並撤照

食藥科長周珮如。(圖/資料照/記者嚴雲岑攝)

記者嚴雲岑/臺北報導

立法院12月29日三讀通過健康食品管理法第13條條文修正案,增加要求健康食品應標示內容名稱淨重容量數量、食品添加物名稱及可能造成健康傷害以及其他必要之警語規定新制於元旦上路,新申請業者若未依規定標示,最高可處90萬元罰鍰。

爲強化健康食品標示,立法院修正本條文第1項第2款至第4款:內容物名稱;其爲二種以上混合物時,應依其含量多寡由高至低分別標示之。應標示淨重、容量或數量。食品添加物名稱;混合二種以上食品添加物,以功能性命名者,應分別標明添加物名稱。

另本次修正本條文第1項原第8款並移列至第9款,增加產品應標示「可能造成健康傷害以及其他必要之警語」之條文。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說明,健康食品採上市審查,審查重點包含產品安全性功效性、安定性等,目前產品均同時考量安全及功效評估結果標示建議攝取量

▲健康食品外包裝都有小綠人標章。(圖/記者嚴雲岑攝)

未來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將依個案產品特性,倘可能造成健康傷害,將要求標示警語,例如「本產品含○○○,可能與藥物產生交互作用,需服用其他藥物時,應請教醫師藥師」、「本品含○○○,食用本產品後若有產生排氣及脹氣現象時,若有不適,請停止飲用」等。

食藥署科長周珮如表示,新制上路後,新取得許可證產品若未依規定標示,將可對行爲人處3萬至15萬元罰鍰,若持續不改,一年內可處9萬至90萬元,違規產品需下架回收,嚴重時還可費者工廠營業證照法規生效日前已取得健康食品許可證者,考量到包裝已經印製完畢,需要時間清除庫存,將給予1年半緩衝期,2019年7月1日起製造的產品,才需依規定標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