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素衛生管理標準」最快9月上路 違者最高可罰300萬
▲「毒素衛生管理標準」最快9月上路,違者最高可罰300萬。(圖/食藥署長姜郁美/ETtoday資料照)
衛福部今(4)日預告訂定「食品中污染物質及毒素衛生標準」草案,將現行各項食品衛生標準中有關重金屬、真菌毒素及其他污染物質或毒素之規定整合,在餿水油案中被驗出可能致癌的「環芳香族碳氫化合物」(PAHs)也納入其中。該草案最快今年9月實施,未來不合規定者,可依《食安法》處3至300萬元的罰鍰。
食藥署表示,爲使我國管理規範符合國際趨勢及維護國人健康安全所需,除保留目前現有各項衛生標準之有關規定外,另新增數種污染物質之管理規範。
重金屬部分,增訂包括穀類及水產品中之無機砷、禽畜產品之鉛、鎘等重金屬、蜂蜜之鉛、海洋生物來源食用油脂之鉛及汞、嬰幼兒食品之鉛及鎘等標準;真菌毒素部分,增訂黃麴毒素B1、伏馬毒素B1+B2、脫氧雪腐鐮刀菌烯醇及玉米赤黴毒素等真菌毒素於相關高風險食品中之限量規定。
其他污染物質及毒素部分,增訂多環芳香族碳氫化合物(PAHs)、氰酸、棉籽酚、總配糖生物鹼/茄鹼等植物性毒素、麻痹性貝毒等五種海洋生物毒素及漁產品中組織胺等限量規定。衛福部重申,食品業者應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之規定善盡自主管理之責任,包括應符合「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之管理原則,確認食品原物料符合有關標準後,始得用以進行後續之加工,俾落實源頭管理。衛福部仍將持續參考國內外相關科學研究資訊及管理規範,滾動修正我國之有關管理規定,以維護國人食品衛生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