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構不得早於新課開始前1個月收費
近日,北京市教委、北京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中國人民銀行營業管理部、北京銀保監局四部門聯合發佈《北京市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預收費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對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預收學費及存管提出明確的要求。北京青年報記者瞭解到,《辦法》適用於採用預付式消費開展經營活動的本市學科類校外線下線上培訓機構(以下簡稱機構)。其中規定,按培訓週期收費的,不得早於新課開始前1 個月收取費用;按課時收費的,不得早於本門科目剩餘20課時或新課開始前1個月收取費用。
不得早於新課開始前1個月收取費用
《辦法》提到,收費項目與標準應在辦學場所、網站等顯著位置進行公示,並於培訓服務前向學員明示。不得在公示的項目和標準外收取其他費用,不得以任何名義向學員攤派費用或者強行集資。
收費時段與教學安排應協調一致。按培訓週期收費的,不得一次性收取或變相收取時間跨度超過3個月的費用;按課時收費的,每科不得一次性收取或變相收取超過60課時的費用。按週期收費和按課時收費同時進行的,只能選擇收費時段較短的方式,不得變相超過3個月。
《辦法》也規範了提前收費時間。根據要求,按培訓週期收費的,不得早於新課開始前1個月收取費用;按課時收費的,不得早於本門科目剩餘20課時或新課開始前1個月收取費用。
不得使用培訓貸方式繳納培訓費
《辦法》明確,學員預收費用須全部進入本機構學費專用賬戶,不得使用本機構其他賬戶或非本機構賬戶收取培訓費用。
面向中小學生的培訓不得使用培訓貸方式繳納培訓費用。機構不得誘導其他年齡段學員使用培訓貸方式繳納費用。學員在課程開始前提出退費的,機構原則上在5日內按原渠道一次性退還所有費用。
學員在課程開始後提出退費要求的,應按已完成課時的比例扣除相應費用,其餘費用原則上在15日內按原渠道一次性退還。合同條款另有約定且不違反上述退費原則的除外。
學員與機構發生退費糾紛的,機構不得以資金監管或學員使用培訓貸方式繳納培訓費用爲由,拒絕學員的合理訴求。學員與機構因收退費問題發生爭議的,可通過5種途徑解決,分別爲:學員與機構協商解決;請求消費者協會或依法成立的其他調解組織調解;向有關行政部門投訴;根據與機構達成的仲裁協議提請仲裁機構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預收培訓費須開展資金監管
新規要求,機構預收學員培訓費的,須採用銀行存管模式開展資金監管,機構應將必要的交易信息提供至存管銀行。存管資金撥付須與授課進度同步、同比例。機構授課完成並經學員確認同意,存管銀行應於5日內完成資金撥付;機構授課完成且履行告知義務後,學員超過15日未確認的,存管銀行視爲確認同意,履行資金撥付。機構可採用全額保證金監管模式進行過渡,過渡期原則上不超過一年。保證金總額不得低於本機構所有學員單個收費週期繳納的總金額。總金額可按上年度機構收取所有學員單個收費週期費用的平均值測算。
機構不配合資金監管的,由教育行政部門責令整改,情節嚴重或拒不整改的,移交執法部門調查處理,並依法依規實施信用公示。對學員權益造成損害的,機構依法承擔侵權責任。
金融監管部門依據工作職責,定期將預收費資金信息和風險情況與教育行政部門共享。存管銀行對納入存管的預收資金實施常態化監測,對於預收費資金出現異動的,按照相關標準和約定時限,及時向教育行政部門進行提示。
《辦法》還提到,依據風險程度,有關部門可向社會發布風險預警。教育行政部門對機構實施差異化監管,對收退費規範、預收費風險低的可減少檢查頻次;對退費投訴集中、預收費風險高的進行重點監測,加大檢查頻次和力度,督促機構合規經營。在預收費資金監管過程中,有關部門、機構、存管銀行應當對收集的學員及家長個人信息嚴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文/本報記者 武文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