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車騎士被開單辱警「雞雞XX」無罪 法官:根據憲法判決判的

曾姓騎士騎改裝機車被盤查,警察開單,曾辱罵警察「是在靠幺喔」、「在那邊雞雞XX」,檢方指控曾犯侮辱公務員罪;臺北地院審理,引用剛出爐的憲法判決,認爲曾沒有影響員警執行公務,判曾無罪。可上訴。

檢方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指出,曾2023年4月24日凌晨騎重型機車上路,機車未裝照後鏡,且改裝過排氣管,臺北市警萬華分局華江派出所張姓警員發現後上前盤查,曾在警方開立違規告發單時,對員警辱罵「是在靠幺喔」、「在那邊雞雞XX」,曾犯侮辱公務員罪。

法院審理,曾坦承對警察口出「是在靠幺喔」、「在那邊雞雞XX」的話,辯稱是一時生氣才這樣說,否認犯罪。

法官認爲,上月24日出爐的憲法判決對侮辱公務員罪有解釋,大法官認爲,應限於對公務員當場侮辱行爲是基於妨害公務的主觀目的、且足以影響公務員執行公務,於此範圍內,才與憲法保障言論自由的意旨無違。

判決書指出,依現場密錄器顯示,曾姓騎士是不滿警察攔查的態度,且認爲警察要他在警用小電腦簽名時未將小電腦放置於容易簽名處,才口出辱警。

法官認爲,曾雖然出言不遜,但他是否構成對執行職務公務員以言詞侮辱罪?能否認定是出於污衊員警人格之意?仍屬有疑;曾的言語並不足以影響警察執行公務,檢察官的舉證也不能證明曾犯罪,因此判曾無罪。

警察盤查示意圖。本報記者/翻攝

憲法法庭。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