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後僅同住1天就人間蒸發 忍了10年!人夫訴離獲准

婚後僅同住1天就人間蒸發,男子忍了10年,訴請離婚獲准。(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嘉義一名男子阿國(化名),在1994年6月8日與大陸女子小萱(化名)結婚,不料,1994年10月7 日小萱來臺後,僅與阿國共同生活1 天后,小萱就離開2人共同的住所,隔年出境後就未再返回臺灣,阿國忍了10年,認爲雙方已無維持婚姻關係的意願,而且小萱也堅持離婚,阿國因而向法院訴請離婚。

法院審理,小萱經法院合法通知,卻並未於言詞辯論時到場,也未提出任何書狀聲明或陳述。法官向移民署函查入出境資料,確認小萱出境後就未曾再入境臺灣

法官認,小萱出境後,雙方就已不再聯繫,各自獨自生活至今,難認小軒仍有維繫婚姻的意願,可認有難以繼續維持婚姻的重大事由存在,而小萱對婚姻的破裂負主要責任。日前依法宣判,阿國依民法第1052條第2 項訴請離婚,爲有理由,應予准許。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