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顧 武漢一博士猝死,其父母向生殖中心索賠400萬,判了

人體就像是一個彈簧,勞累則是外力,當勞動程度超過極限或者持續時間過長,身體就會出現異常,免疫力下降、老化、衰竭,甚至過勞死。

2011年,湖北發生了一起“捐精猝死”案,死者是一位博士,他在11天內連續捐精5次,最後一次發生了意外;好好一個大活人,以這樣一種方式死亡,家屬都難以接受,認爲生殖中心存在過錯,一紙訴狀將其告上法庭索賠400萬。

李剛(化名)1977年出生,家境條件不算差,但也不是很好;父親李金龍初中畢業,讀過書,在當時算是“文化人”,他也瞭解知識的重要性,悉心培養兒子讀書。

李剛是一個聰明懂事的孩子,從小學起,他的成績就名列前茅,並考入了湖北某大學,攻讀醫學,畢業後就在老家某醫院工作,並晉升爲“心腦外科主治醫師”,李剛通過知識改變了命運,他成爲了村裡面的學習榜樣。

或許是因爲晉升的緣故,他也察覺到了自己的不足,於是在2008年,他又自費攻讀博士。

在同學印象中,李剛是一個拼命三郎,一是學業拼,二是生活拼。

雖然離開學校數年,李剛依舊還是保持着的極大的熱情,在學習上投入了十二分的精力,他知道父母和妻子都不容易,自費讀書父母難免會少了經濟支柱,但他也是爲了更長遠的未來做打算,他下定決心一定要學出個名堂。

李剛每天都是第一個到教室、最後一個自習室,放假休息就在讀書館待着。

在生活上,他非常的節省,一天可能就吃一頓到兩頓飯,有時只吃饅頭,一件單薄的棉衣洗了又穿,穿了又洗,都發白了;他每個月只會給自己留一百元的生活費,其餘的錢都寄回了家。

一個身高1.78米的壯漢,體重卻只有110斤,身體非常消瘦。

在外求學期間,隸屬該高校的生殖中心(人類精子庫)正在試運行,校園裡面也掀起了一陣“捐J”熱潮;雖然學生們都非常積極,但是“捐J”需要經過嚴格的篩選,最基本的條件就是身體健康,沒有特殊疾病,學歷越高也越受歡迎。

“捐J”彌補了生殖技術的一大空缺,特別是在試管嬰兒上取得了重大突破,不僅如此,通過研究DNA,可能更加一個人體內的潛在疾病。

李剛通過重重選拔,從幾萬人中脫穎而出,成爲了捐J隊伍的中的一員,並簽訂了《捐J知情同意書》,這份同意書包括自願捐J和每六個月做一次身體健康檢查,以及承擔相應的風險。

一般來講,這種捐獻行爲並不會出現什麼意外,但爲了以防萬一,還是在《同意書》提出了捐獻風險。

2011年初,生殖中心進行試運行,李剛在11天先後4次捐獻。

2011年2月12日上午,;李剛第五次來到生殖中心,他輕車熟路走完基本流程,隨後進入房間;工作人員在外頭等了許久,一直沒等到他出來,她敲了敲門,沒人迴應;她怕發生意外,連忙打開房間,然而發現李剛倒在地上神志不清。

工作人員立刻撥打了急救電話,雖然急救人員及時趕到,但在送醫過程中身體出現異常,他沒能挺過來,醫院給出的鑑定結果爲“猝死”。

李剛死後,校方出於人道主義補償了李剛家屬各項費用8.8萬元,免除了李剛妻子2萬元學費和生活費;李剛是家裡面的頂樑柱,也是前途無量的博士,好好的一個人說沒就沒了,家屬實在難以接受。

雖然金錢難以彌補一個人的生活,但8.8萬元實在太少了,其父李金龍認爲“一個博士還不如一頭牛”,雙方多次協商、多次協商不小,事情也是越鬧越大,李金龍一紙訴狀將生殖中心和校方告上了法庭,要求雙方承擔400多萬元的損失費。

“捐J猝死案”審理期間,李金龍曾想讓兒子做一次屍檢,但是家屬沒有達成一致,因爲種種原因,屍體被匆匆火化,李金龍只能在現有的證據進行舉證,那麼法院如何判呢?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規定:行爲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爲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李金龍一共提出了兩個疑點:一是生殖中心沒有盡到安全保障義務;二是未告知捐J的風險。

生殖中心律師辯稱,生殖中心雖然在試運行,但基本的流程並不存在紕漏,李剛並非第一次捐J,熟悉流程;實際上,捐獻行爲並沒有任何的強制規定,完全屬於自願行爲,李剛可以根據個人意願中止。

而第二個疑點,生殖中心出具了李剛簽署的《捐J知情同意書》,在同意書內已經告知相應風險。

捐獻行爲並沒有太大的風險,截止到李剛死亡,全國還未出現因捐獻行爲而死亡的案例,但是“夫妻生活”而死亡的案例卻有,而死者大多數都患有心腦血管疾病,因過度勞累,或者緊張過度、興奮過度導致猝死。

這些疾病一般的體檢難以查出,因此可以推斷出,李剛的死亡與捐獻行爲並沒有直接的關係,最多隻能算是誘因。

經法院審理認爲李剛和生殖中心、校方均無過錯,雙方不需要承擔相應責任,判生殖中心與李剛共同分擔損失,經計算,生殖中心賠償李剛家屬19萬餘元。

人這一生相當漫長,也會發生諸多意外,安安穩穩,健健康康的活着就是最好的祝福。

《回顧 武漢博士捐精5次後猝死,其父母向生殖中心索賠400萬,判了》本文案例來源新聞報道/裁判文書,當事人系化名;圖片皆(部分)爲網圖,與案無關;原創文章,請勿轉載抄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