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顧 上海2歲女童吃果凍噎死,家屬起訴食品公司索賠208萬,判了
零食飲料被大多數孩子所喜愛,卻被詬病爲應當少吃少喝的“不健康食品”,但面對孩子的渴求,大部分家長也會主動購買放在家裡。對於年歲適當的孩子來說,吃零食是無需多管教,可以自發食用的,但是對於幼兒來說,則需要家長陪同,仔細閱讀規則,以免發生意外。
就在2005年的上海,一個19月大的女童寧寧因爲吃了一整顆果凍而不慎不被卡在喉嚨處,導致窒息,即使後續被送往醫院搶救也無濟於事。面對孩子的離開,其父母陳先生和葉女士非常痛心。二人在悲傷過後,竟將果凍的生產商家告上法庭,要求賠償208萬元,對此法院將做出怎樣的判決呢?
葉女士出生於上海一普通家庭中,因爲忙於學習深造,葉女士直至畢業纔想要考慮自己的婚事。此時她經介紹與陳先生相識,因爲同爲本市人,二人之間多了不少共同話題,在聊天過程中,葉女士深感陳先生脾氣性格溫和體貼,產生了好感。
隨後,經過多次聊天交流,二人感情愈加深厚,在確立戀愛關係半年後兩人便領取了結婚證並舉辦了盛大的婚禮。此後,葉女士生下一個健康可愛的女嬰,取名爲寧寧。由於之前便十分喜愛逗弄小孩子,葉女士對新生的孩子極爲喜愛,恨不得每時每刻待在寧寧身邊照顧。
之後,爲了更好的照料寧寧,葉女士和陳先生綜合工作時間考慮,決定由葉女士主要負責白天的照料,而陳先生則主要忙於工作賺取薪資。
就在案發當天,葉女士帶着寧寧一同前往超市買了菜。因爲來到世界不久,寧寧對人來人往的超市和花花綠綠、琳琅滿目的包裝很是好奇,不停地伸開雙手身體前傾想要拿取櫃上的食物,卻被葉女士笑着推開。
在路過零食專櫃時,葉女士見寧寧一臉期盼,便挑選了幾包放入購物籃中,這其中就有A工廠生產的果凍。因爲女兒好奇,母女兩個多在超市裡逛了一段時間後才拎着大包小包回到了家。
眼見時間過去一大半,葉女士有些心急,她隨手將零食放在桌子上,又將寧寧放在沙發上讓她自己玩,而葉女士則進入廚房開始做午飯。因爲開了油煙機,加上炒菜鍋內發出的聲音較大,葉女士沒法聽到注意到客廳裡的情況,也就沒能在寧寧伸手夠果凍時及時阻止。
快到2歲的寧寧將果凍放在手上翻了翻,隨後在她左右擺弄之下,包裝紙也被撕開,一整顆果凍就被她直接塞入了嘴中。由於果凍表面光滑,體積較大,在寧寧一個猛吞後便直接進入了喉嚨,並牢牢地卡在中央不動了。
這讓寧寧面色青白起來,她兩隻手開始不斷地抓撓喉嚨,希望憑藉此幫助果凍嚥下去,然而卻無濟於事。在葉女士做好飯來到客廳後,就看到女兒倒在地上,雙目緊閉,在她撥打急救電話後,被送往醫院救治的寧寧還是不幸離開了人世。
女兒的身亡直接擊潰了葉女士的內心,而陳先生得知此事後也掩面而泣,夫妻倆個在悲痛過後,突然想起之前檢查的果凍體積較大,能夠被孩子一口吞下的但也有可能卡在喉嚨裡難以嚥下,這不就是生產商家生產標準的錯誤導致自己孩子死亡嗎?思及此,夫妻二人便將果凍生產廠家A工廠告上了法庭,要求賠付208萬的死亡賠償金。
而A工廠對寧寧死亡表達遺憾後也聲明,自己生產的標準符合國家食品安全規定,同時在包裝紙上標明瞭三歲以下孩童不得食用,已經盡到安全提醒義務,不能要求其對寧寧承擔賠償責任 。
根據中國《侵權責任法》第6條規定:行爲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而侵權的主要構成要件則需要行爲人存在主觀上的過錯並因此產生違法行爲,造成他人身體或財產上的侵害,對此後果可以要求行爲人擔負賠償責任。
但是在本案中,陳先生雖然主觀上認定A工廠生產的果凍體積較大,不符合一般性認知,但是其不能證明果凍的尺寸不符合法律的規定標準。不依照法律規範而僅靠行爲人的主觀認知來判定生產商生產物品是否違反規定不應成爲判決時應當認定的事實。
在無法證明果凍的生產不符合規定後,即表明A工廠生產果凍的行爲並非違法行爲,其主觀上也沒有過錯。同時,其在包裝紙上也註明3歲以下的孩童不宜食用,已經盡到提醒義務,不應該對此承擔責任。
同時,作爲寧寧的母親,葉女士在購買果凍時就應當注意食用的規則,對存在食用風險的零食也不該隨意丟在桌面上,放在女兒可以接觸到的位置。同時,因忙於其他事情,葉女士對寧寧擅自撕開包裝紙吞下果凍沒有及時制止,未盡到監護人的安全管理義務,應當對女兒的死亡擔負一定責任。
都說孩子是父母的珍寶,但呵護珍寶時應當明白,不能以個人的身體素質來衡量孩子的身體發育水平,而是代入孩子視角,在得知其對帶有一定危險的食用性食品產生興趣時根據實際情況陪同食用或存放在孩子無法直接拿取的高處,避免不應發生的風險和悲劇。
(《回顧 上海2歲女童吃果凍噎死,家屬起訴食品公司索賠208萬,判了》文中案例源自新聞報道/裁判文書,當事人系化名;圖片皆(部分)爲網圖,與案無關;原創文章,請勿轉載抄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