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顧 北京男子被7年前買的牀砸死,家屬起訴廠家索賠175萬,判了

“意外總是猝不及防,在生死麪前,世間並無大事,能平安健康地生活就是恩賜”人生中會有許多意外發生,有些都難以預料,但可以提前進行預防,儘可能的趨吉避凶。

2017年,北京一男子被7年前買的牀砸死,家屬悲痛欲絕,起訴廠家索賠175萬;這樣的請求任何一家生產廠商都覺得不可理喻,表示男子的死亡僅僅只是意外,並不是設計缺陷,雙方爭執不下,對簿公堂,那麼法院如何判呢?

事發經過:

2010年,張先生爲新房添置傢俱,衣櫃、茶几、冰箱等傢俱都已經挑好,唯獨挑選牀犯了難,畢竟是睡牀,張先生挑得非常認真,左看看、右看看選中了當時最流行的高箱牀。

高箱牀顧名思義,以“高”出名,它比普通的牀要高出20—50公分,由於牀體較高,所以也設置了許多箱子,可以用來儲藏物品;張先生買下這張高箱牀一共花了6400元。

張先生和妻子對高箱牀都非常滿意,日常生活的不常用的衣服和棉被都可以儲存在牀體內,節約了很多空間;但也需要經常清掃,防止發潮。

2017年4月17日,張先生想要從牀體裡面拿一點東西出來,他打開牀板,探出頭仔細翻找,然而沒想到,牀板突然就壓了下來;150斤的牀板在短短一瞬間夾住了脖子,張先生只感覺一陣劇痛襲來,他勉強保持着清醒。

張先生試圖用雙手撐起牀板,但是牀板太重了,他嘗試了好幾次都沒成功,張先生只能呼救。

此時張先生的妻子正在上班,家裡面只有行動不便的老母親,他叫了一聲又一聲,母親雖然聽到他的聲音,但她也年老體衰,也擡不起牀板,母親只能向鄰居求助,等鄰居擡起牀板,張先生已經昏厥。

鄰居不敢耽擱,連忙撥打的急救電話,經醫生全力搶救,依舊沒能挽回張先生的生命;這樣的意外讓警方也非常疑惑,根據調查,排除了他殺的可能性,張先生的死亡屬於意外事故。

醫院也給出了鑑定結果,張先生死亡原因爲窒息,因頸部遭到擠壓,導致呼吸心臟驟停死亡。

好好的一個大活人,說走就走了,張先生的妻子難以接受這個事實,她認爲高箱牀存在安全隱患,如果不是牀板突然壓下來,丈夫也不會出事,張先生的妻子向商家索賠,但商家也表示非常無辜,他們也只是售賣高箱牀,如果存在安全隱患,也是生產廠家的問題。

生產廠家也是頭一次遇到這種情況,他們對此表示都是高箱牀都是按照標準生產,張先生的情況完全是意外,只是因爲年久失修,導致悲劇發生;這種意外難以預料,雙方各執一詞,難以達成一致。

張先生的妻子一紙訴狀將生產廠家告上了法庭,索賠175萬,那麼生產廠家是否需要賠償呢?

以案說法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規定:行爲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依照法律推定行爲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張先生的妻子和生產廠家在法庭上進行了舉證,各自出具了相關證據,張先生妻子出具了《傢俱買賣合同》,上面明確寫明:保質期三年,終身維修。

生產廠家也出具了高箱牀的生產合格標準以及高箱牀的研究調查,雙方的爭議點都在高箱牀是否存在安全隱患;但高箱牀已經過了三年保質期,高箱牀的零部件存在老化也是常理之中,在七年內,張先生也沒有進行過維修,其個人應當承擔全部責任。

一審駁回了張先生妻子的全部訴求。

一審宣判後,張先生的妻子又提出的上訴,在二審中認爲生產廠家沒有在高箱牀牀板設置安全標誌。

法院判決:

二審判決張先生承擔50%的責任,傢俱廠承擔50%的責任,賠償張先生家屬841153元。

律師說法:

一審和二審可以說是天差地別,爲什麼同一個案子會出現這樣的結果呢?其實一審和二審起訴理由不同,一審張先生妻子認爲高箱牀存在安全隱患,但因過了保質期,無法判斷張先生的購買的高箱牀是否存在隱患,因此駁回上訴。

二審則是以安全標誌上訴,日常生活中,我們都會看到各種各樣的安全標準比如:“前方施工”、“禁止下河”等等。

高箱牀利用“槓桿”原理,通過彈簧裝置支撐起了150斤的牀板,看似安全,但實際使用起來確實有一定的安全隱患,生產廠家並沒有在高箱牀三角地帶設置安全警示語。

根據《產品質量法》規定:使用不當,容易造成產品本身損壞或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產品,應當又警示標誌或中文警示說明。

生產廠家辯稱所有的彈簧都是按照標準生產,完全符合生產規定,在三年保質期內不會因爲彈簧而發生意外。

雖然說高箱牀確實符合標準,但是他們確實忽略的這一個小小的警示語,法院認爲傢俱廠沒有預料到高箱牀可能產生的威脅,因其過錯造成一人死亡,構成侵權;被侵權張先生在本次事故中,也存在過錯,承擔一半責任。

“安全”是老生常談的話題,但我們總是忽略危險,認爲危險離我們太過於遙遠,然而當意外發生時,往往又是那些被忽視的危險;只有懂得預防,才能化險爲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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