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部預告修正飲用水水質標準 環團:PFAS應從源頭管制
因全氟烷基物質(PFAS)屬持久性有機污染物,有致癌風險,若進入飲用水供水系統將對民衆健康產生危害疑慮,環境部八月底預告修正「飲用水水質標準」草案,增訂PFAS水質標準及相關管理規定,2027年7月起若抽驗不符標準最高罰60萬罰鍰。環團今聯合聲明,肯定環境部願意開始管制飲用水中的PFAS污染濃度,但草案中的限值並無法有效保障民衆健康,且也不能光從末端處理兩種PFAS物質的污染,更應從源頭管制所有PFAS的使用與排放。
看守臺灣協會、爭好氣聯盟、臺灣水資源保育聯盟、主婦聯盟環境保護基金會今發表聯合聲明。聲明指出,PFAS從上世紀起被廣泛用在各種消費性民生用品,多數的PFAS在自然環境中非常難分解,得以在環境和生物體中持續累積,對水源、土壤、食物和人類健康帶來嚴重污染威脅。尤其PFAS毒性不低,很容易在生物體中累積到足以影響健康、導致生理功能失調甚至引發癌症。
聲明指出,美國對於飲用水中PFOA及PFAS的健康建議值,已從2016年版的PFOA與PFOS合併計算70ppt,下修至2022年版的0.004ppt(PFOA)及0.02ppt(PFOS),並於2024年四月公佈具有法律效力的五種PFAS限值,其中PFOA與PFOS的限值各爲4ppt;而PFNA、PFHxS及HFPO-DA各爲10ppt。環團認爲,相對於美國加嚴管制,環境部草案限值雖參照日、澳,仍相當寬鬆。
除草案限值寬鬆,成效有限。聲明也指出,PFAS種類高達上萬種,化學署目前已經公告列管151種PFAS,而飲水水水質標準只管兩種,落差相當大,建議應瞭解PFAS污染濃度與TOF(總有機氟)關係,改爲訂定TOF限值,檢測成本將可大幅降低,也可將所有PFAS一網打盡,有效把關。
此外,環團擔憂,若只針對飲用水訂定PFAS限值,未要求污染者負擔淨水廠因此所生成本,在我國沒有類似美國較爲公正的司法系統下,可能反而造成不公不義的現象;不論是淨水廠自行吸收成本或將成本轉嫁給民衆,都無法符合污染者付費的法理,建議環境部應向PFAS生產者(製造商或進口商)及使用者課徵水污費或化學物質運作費,以此全額補貼自來水公司因此增加的淨水費用。
聲明也指出,草案的放流水標準未納管PFAS,等於放任生產與使用PFAS的源頭持續排放PFAS,污染水體及其他環境介質,等於是頭痛醫腳且事倍功半。環境部也應一併對生產及使用PFAS的相關產業(比如半導體產業)進行管制,訂定管制TOF放流水標準及空氣污染排放標準,同時禁止PFAS使用於非必要用途,從源頭削減PFAS纔是正本清源之道。
環團聲明說,未能從源頭預防,阻止PFAS繼續污染環境與健康的效力有限,同時讓生產者與使用者無需對污染環境的外部成本負責,呼籲環境部將更多資源用於源頭,且管制標準要有效,並讓使用者與生產者負擔造成環境污染的代價,方能符合公平正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