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納百川》軍公警酒駕懲處必須有一致準則(沈迺訓)

高雄督察三線一督察酒駕掀波,督察長自請處分記過,副局長也要扛責, 陳其邁團隊屢次酒駕成箭靶挨批!(柯宗緯翻攝)

日前,高雄警官酒駕被質疑官方懲處雙重標準,原因是一名張姓三線一星高階警官違規酒駕,市警局給予一大過的懲處,明顯低於前年高雄另一起基層員警酒駕,當時市長陳其邁喝令要求記兩大過免職,前後不一的懲處標準不免引人非議。

無獨有偶,同爲公務人員體系的軍方在相同時間點,亦發生軍人酒駕違規事件。駐地臺南的海軍131艦隊飛彈快艇作戰二中隊,2士官不假離營,後遭警方攔查酒測值超標移送法辦,引發海軍高層震怒,隔日即召開人評會,做出記大過汰除的重懲。

而普通公務員的懲處又更輕了。前年八月高市副秘書長王啓川酒駕拒測。事後市府祭出懲處是記2小過考績打丙後,陳其邁上臺後仍留任,王啓川12職等高官的地位不動如山。

先不論三者在其機關體系官階高低,是否會與懲處力道有不正當的對應連結,以及軍人、警察、公務員原本就各有獨自的人事懲處機制,就算相同案情也可能做出不同的懲罰結果。但對於一般民衆而言,三者同具公務員身分,身領國家俸祿與退休金,自當受較一般民衆爲嚴的行爲規範,亦先不討論酒駕時是執行公務上班中或休假的違規惡性輕重問題,光軍、公、警三者同樣酒駕,結果卻是與酒駕防制業務關聯度最深的警察,其所受的行政懲處較軍人爲輕,而普通公務員所受的懲處,如與前兩者相比是否合理性,亦有商榷空間。

軍、公、警三方在其行政懲處的規定內,均有一次記兩大過免職的最嚴厲懲處規定,然而相同酒駕卻是做出不同的懲處強度,例如張姓高階警官記一大過、基層員警記兩大過免職、士官記大過汰除(注:新聞未說明次數應是兩大過)、王副秘書長記兩小過(酒駕拒測)。而每每因不同身分不同懲處對待的新聞傳出,不僅社會觀感不佳,質疑標準偏頗或有人爲因素介入,對於涉案人原本身工作權的保障亦可能有過度剝奪的疑慮。

如何在軍、公、警三方間訂定一個相對客觀,且懲罰強度更爲符合違規動機、違反義務之程度、所生危害、犯後態度等綜合考量後的立體性懲處,已是刻不容緩。

不論是以基層員警或士官的直接記過免職,作爲「舉輕以明重」的重懲標準原則;或者是以張姓高階警官僅記一大過附加調整非主管職、王姓副秘書長的兩小過,作「舉重以明輕」的輕懲標準原則,總之,軍、公、警都應該互相對照現行懲處規定,調整修正後訂定一個符合三者身分間「比例原則」、「平等原則」的懲處標準,避免有人因受過重的懲處導致工作權遭剝奪,亦生違反憲法保障工作權的違憲疑慮;或者懲處對待不一影響社會觀感。行政院應召集人事行政總處、國防部、警政署就此事協商改進爲要。

(作者爲自由撰稿者)

※以上言論不代表旺中媒體集團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