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級田徑教練性侵女選手 和解獲緩刑定讞
一名國家級田徑男教練,利用他教練證才能帶選手出國比賽的權勢,8年前要求一名女選手到摩鐵與他發生性關係,一審依利用權勢性交30罪判刑5年10月,二審只認定2罪且考量男子已與被害人達成和解,輕判10月,可易科罰金並給予緩刑3年,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確定。
男子是被害人就讀國中時的學務主任兼田徑隊教練,2011年她上大學後仍繼續接受他的田徑訓練指導,男子除規劃、安排她參與國內、國際各項田徑賽事,並保管及管理她各類比賽獎金。
不料,男教練爲滿足自己私慾,罔顧師生倫常,明知她參加國際賽事需仰賴其訓練指導及推薦,竟以此要求就讀大學二年級的女選手,在2013年間到汽車旅館與他發生性關係,她因訓練、就業及申請獎金等需要,只好隱忍屈從。
臺中地方法院將他依對受監督之人利用權勢性交罪共30罪,各處有期徒刑1年,執行5年10月;臺中高分院重新認定犯罪事實,認定男教練只構成2次犯行。
臺中高分院考量男教練案發後其擔任的教職業遭解聘,二審審理期間已與被害人成立訴訟上和解,賠償25萬元並全數支付完畢,將2罪各判刑6月,執行10月且可易科罰金,宣告緩刑3年,緩刑期內接受法治教育3場次,他不服提上訴,最高法院駁回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