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駕上路撞殘人 自首和解獲緩刑5年定讞
黃姓男子4年前在白沙灣海水浴場民宿內吸食愷他命後開車,他超速行駛追撞4臺機車,致案發當時年僅22歲的謝姓被害人受重傷,最高法院推持原判決,依不能安全駕駛致重傷罪將黃男判刑1年7月,轉讓僞藥罪判刑4年,緩刑5年,須依和解內容賠償350萬元確定。
2017年6月14日下午2點,黃男在屏東縣恆春鎮白沙灣海水浴場某民宿內,以將愷他命摻入香菸內吸食,隨後他開車搭載友人,行經屏東縣恆春鎮大光路外環道北向車道,以時速約110公里之速度超速行駛,追撞前方4臺機車。
當時蔡姓男子騎乘機車附載謝姓被害人,謝受有創傷性硬腦膜下並腦內出血、右側額葉延發性硬膜上出血,全身多處骨折,其中上開創傷性顱內出血並導致語言及右側肢體機能嚴重減損之重傷害程度,警方獲報後到場處理,黃男自首犯罪。
屏東地方法院將黃男依轉讓僞藥罪判刑4月,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因而致人重傷罪判刑2年;高雄高分院考量謝姓被害人進一步治療後,語能及右側肢體已有所改善,未達完全喪失或嚴重減損之程度,應重新量刑。
合議庭考量黃男自首且與被害人達成和解,願意賠償350萬元,將不能安全駕駛致重傷部分改判1年7月,給予緩刑5年,並應接受法治教育5場次,及和解成立內容給付被害人350萬元,案經上訴,最高法院駁回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