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宏誠/臺鐵局長政次「降任」:文官制度出軌
▲臺鐵新任局長張政源向普悠瑪事故罹難者拈香致意。(圖/記者王兆麟攝)
●桂宏誠/曾任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委員、民主文教基金會執行長,世新大學兼任副教授。
日前總統發佈交通部政務次長張政源的辭職令,此前行政院已宣佈他將「降任」擔任臺鐵局長,並系「以次長級的高度,回到臺鐵來興利除弊」,且還強調張政源爲政務官「降職降薪」的首例。然而,《鐵路法》第4條明定「國營鐵路,由交通部管理。地方營、民營及專用鐵路,由交通部監督」,交通部本可指派政務次長專責主持臺鐵興革大計,而鹿潔身請辭後的局長職務,也可由法定職務代理的副局長先代理,本無讓張政源「降職降薪」的必要。
雖然《鐵路法》第20條也規定:「交通部爲管理國營鐵路,得設總管理機構;其組織另以法律定之」,但這不表示交通部對普悠瑪翻車事件毫無管理上的職責。依《鐵路法》之規定,舉凡臺鐵的營運、鐵路設施及設備維護、機車及車輛之檢修、行車安全之確保,以及從業人員之訓練和管理,政策和制度設計決定權均屬交通部。
安排「後路」
普悠瑪翻車事件曝露出許多政策和管理制度上的問題,大可由交通部政務次長直接主持臺鐵興革大計,又何須急於派政次「降任」臺鐵局長呢?莫非,交通部長吳宏謀一旦辭職下臺時,政務次長理應亦須隨同辭職;張政源具有事務官的任用資格,又曾在臺鐵擔任過臺北於站長職務,於是先爲他安排「後路」。
另據報載,前交通部長葉匡時認爲臺鐵若是國營公司,張政源不必辭政次就可兼任臺鐵公司的董事長,且他曾以交通部政次兼任桃園機場公司首任董事長的經驗,認爲次長的高度從事改革確實比較方便。然而,葉前部長是有機關「改制」過渡期的經驗,但當前臺鐵局的問題卻僅在「改革」。何況,航空站改製爲國營公司是爲了去官僚體系化,改以企業經營模式,而葉部長主張臺鐵局公司化的理由,卻是基於政務次長可兼任董事長及才具有高度,本質上就是官僚層級化的思維。
張政源擔任臺鐵局長確實如行政院所說:「有臺鐵的經驗,卻沒有臺鐵的包袱」,因爲他在27年前曾任職臺鐵及擔任過臺北站站長。只不過,27年前約相當薦任第8到9職等職務的歷練,恐怕在實務運作的管理和執行上,仍需要假以時日,才能夠熟悉相當簡任13職等的臺鐵局長職務。
事實上,政務官「降調」事務官多有前例,更曾有部長級特任官「降調」爲14職等事務官。而張政源6年多前以簡任11職等事務官辦理退休,如今應系以相當11職等的「低資格」被「高任用」爲相當13職等的局長。並且,依據行政院今年訂頒的「政務人員給與表」所訂,政務次長月薪系「照簡任第十四職等人員待遇支給」,但臺鐵局長月薪和簡任十四職等常務次長的差距,卻只應約3萬。
更嚴重的問題是,如同前交通部長葉匡時認爲,以政次轉任常次再兼任臺鐵局長最爲適當,卻突顯了政務首長和民選首長缺乏「政務官和事務官分屬二元體系」及建立行政中立文官體制的觀念。因爲,政務官是隨政黨競爭而進退,事務官則是永業化的發展,過去文官制度改革的目標,正是要革除以往事務官「升任」政務官的現象。
因此,政務官「降任」、「降調」及「降轉」爲事務官,只能說明文官制度的運行出了軌,且依政府人事法制也無所謂政務官的「降任」、「降調」及「降轉」。何況,政務官辭職後即屬「非現職」的平民,何以能夠立即「再任」事務官首長職務,使得實質上已猶如政治任命?
目前在「政務官」和「事務官」間得以便捷迅速地轉換身分,或許是因曲解《公務人員升遷法》第10條的規定,將機關首長、副首長、幕僚長、副幕僚長、內部一級單位主管職務及內部較一級業務單位主管職務列等爲高之職務,放寬解釋「非現職人員」也可免經公開徵選程序而逕行任用。這些破壞文官制度根基的做法,早在陳水扁執政時代已開始,主管機關考試院實不應漠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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