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制私法人購屋、預售屋轉售 花敬羣:不會立刻實施

行政院會今日拍板「平均地權條例」修正草案,限制預售屋、新建成屋簽約後原則不得換約轉售及私法人購屋改採許可制,其中,預售屋或新建成屋買賣契約的買受人,在簽訂買賣契約後,不得讓與或轉售買賣契約與第三人,但配偶、直系血親或二親等內旁系血親間之讓與或轉售,或經內政部公告的殊殊情形不在此限。且讓與或轉售之戶(棟)數,全國每二年以一戶(棟)爲限。

所謂特殊情形,內政部舉例如財產因故遭強制執行或配偶、近親因重大傷病須長期療養、非自願失業及重大變故,致無力繳款情形。

私法人購屋改採許可制,私法人買受供住宅使用之房屋,應檢具使用計劃,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於登記完畢後五年內不得辦理移轉、讓與或預告登記。但因強制執行、徵收、法院判決或其他法律規定而移轉或讓與者,不在此限。

有關其他法律規定,內政部舉例,如依銀行法、企業併購法、財團法人法等相關規定,因處分、購併或合併,所涉不動產須於五年內移轉者,不在此限。

至於私法人購屋許可用途限員工宿舍、長期出租經營、都更危老重建等項目,將另訂定許可辦法。

修正草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內政部強調,將積極協調優先排會審查,同時研擬相關子法及配套作業,希望能儘速完成修法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