僱主申請外勞遞補更簡易 預估2千戶受惠

▲立法院今(10)日三讀通過《就業服務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未來外勞若逃跑或是雙方適應不良契約轉出,僱主申請外勞遞補更加簡易,預估將有2千多戶人受惠。

記者林潔玲臺北報導

立法院今(10)日三讀通過《就業服務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未來外勞若逃跑,原本僱主申請遞補需滿6個月,但修法後滿3個月就可以申請遞補,同時,若雙方適應不良導致契約轉出,僱主可立即申請遞補,但必須在6個月之內,否則超過6個月將重新申請,職訓局預估,將有2千多戶人受惠。

服法本次主要修正重點,爲放寬僱主所聘僱外籍勞工行蹤不明申請遞補規定、強化仲介管理、確立行蹤不明外籍勞工協尋機制,以及明訂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與其他司法警察機關爲實施檢查機關。

職訓局外國人聘僱管理組組長強調,統計至今年10月底整體家庭看護工約20萬人,而目前約有2千多名外勞家庭看護工逃跑或是失蹤的情形發生,在該條文通過後,若排除特殊條件,通常每戶幾乎得可以申請一位的狀況下,預估有2千多戶家庭不用等到滿6個月才提出申請遞補,3個月就可提出申請。

而若是外勞與僱主雙方適應不良,非終止合約而是轉出契約的狀況下,原本需要重新再次經過繁瑣的申請程序,修法後,僱主即可提出申請,可避免重新申請繁瑣的程序,但須注意,申請遞補需在6個月以內,否則就得重新申請。

勞委會職訓局表示,基於外籍勞工發生行蹤不明尚非可全數歸責於僱主,且考量僱主於外籍勞工行蹤不明後的人力需求,故放寬外籍家庭看護工於僱主處所發生行蹤不明,僱主依規定通知入出國及移民署及當地警察局滿3個月後仍未查獲,僱主可以向勞委會申請遞補。

另僱主聘僱從事家庭看護工作以外的外籍勞工發生行蹤不明,僱主已依規定通報滿6個月後仍未查獲,也可以向勞委會申請遞補。又僱主聘僱的外籍勞工於就業服務法修正公佈生效前發生行蹤不明,並已依規定通報,而且未查獲時間符合上述的規定,可以適用修正生效後的規定,向勞委會申請遞補。

同時,爲減少外籍家庭看護工因適應及勞資問題而發生行蹤不明,勞委會修法增訂外籍家庭看護工於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內與僱主合意轉換僱主或工作,僱主於外籍家庭看護工由新僱主接續聘僱或出國後,即可以向勞委會申請遞補。

此外,爲防止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或就業服務專業人員租借或轉租許可證證書,擾亂國內仲介市場影響僱主權益,故修法明確規範許可證或證書不得租借或轉租,使仲介管理更臻完備。另基於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未善盡招募選任及關懷服務義務,易導致所招募選任、引進或服務的外國人於入國工作後發生行蹤不明,故修法增訂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從事就業服務業務,接受委任引進的外國人入國3個月內發生行蹤不明,於1年內達一定的人數比率者,處以罰鍰處分,以督促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善盡其責任

而爲掌握行蹤不明外國人協尋黃金時間,勞委會也修法,使僱主於所聘僱外籍勞工曠職失去聯繫時,可選擇立即向入出國及移民署及當地警察局通知協尋及查察。另配合入出國及移民署成立,及法務部調查局國防部憲兵指揮部等其他機關亦執行外國人違法工作之檢查,故修法增列入出國管理機關及其他司法警察機關亦得至外國人工作的場所或可疑有外國人違法工作的場所,實施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