僱主若拒育嬰留職停薪 陳信瑜:最高罰30萬元

僱主若拒育嬰留職停薪 陳信瑜:最高罰30萬元。(北市勞動局提供/吳康瑋臺北傳真)

少子問題已相當嚴重,但仍有勞工因申請育嬰留職停薪,遭到僱主刁難,女性更是備受阻礙,甚至有的還被迫退離職場,根據勞動部去年統計,針對育嬰留職復職,就有16件提出申訴,其中6件成立,共裁罰僱主21萬7000元,北市勞動局長陳信瑜表示,只要在公司任職滿6個月,且每一子女滿3歲前,都可申請,僱主不得拒絕,否則可罰僱主2萬至30萬元。

勞動局表示,日前接獲事業單位僱主詢問,有勞工在前公司任職期間生產第一胎,到現在公司後生了第二胎,但勞工向卻在申請「第一胎」的育嬰留職停薪,僱主是否可不同意。

陳信瑜迴應,勞工如有育嬰需求,不管勞工的子女是在哪一家公司任職時生育,只要在公司任職滿6個月,且每一子女滿3歲前,都可申請育嬰留職停薪,僱主不得拒絕,也不可影響全勤獎金考績或其他不利處分,否則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1條,可罰2萬元以上、30萬以下罰單

陳信瑜說,依「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申請每一子女的育嬰留職停薪,在子女滿3歲前,不得超過2年,不過公司也可提供優於法令的規定;若勞工同時撫育2名子女以上,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應合併計算,最長的時間是以撫育「最幼的子女」2年爲限。

陳信瑜指出,考量部分家庭撫育子女所面臨的困境,勞工的配偶若具正當理由,或同時撫育雙、多胞胎,即使配偶沒工作,僱主仍應同意勞工申請育嬰留職停薪。

勞動局指出,爲增進民衆及公司,重視防制就業歧視及性平法議題,已將歷年來編制的相關專刊宣導摺頁,上架在勞動局網站影音書冊文宣品及出版品/職場平等專區,可隨時上網點選參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