僱主不得資遣育嬰留職停薪員工 北市勞動局:最重可罰30萬元

臺北市勞動局提醒,如果僱主未獲同意欲資遣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員工,最重可處30萬元罰鍰。(示意圖,/123RF)

記者蔡文鈴綜合報導

近期有民衆向臺北市勞動局陳情,請完育嬰假後要申請復職,但卻遭僱主資遣。對此,臺北市勞動局局長陳信瑜提醒,如果僱主欲資遣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員工,必須符合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7條法定事由,並經勞動局同意後,方可進行資遣,否則最重可處30萬元罰鍰。

有民衆表示,自己育嬰留職停薪將於9月中旬屆滿,向僱主申請復職,僱主卻回覆民衆無多餘職缺可供復職,原職務已遇缺不補,並且告知民衆將被資遣。

勞動局指出,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7條規定,員工於育嬰留職停薪期滿申請復職時,僱主除有歇業虧損業務緊縮、解散、轉讓或不可抗力暫停工作達1個月以上等法定事由,並經主管機關同意者外,僱主不得拒絕員工復職申請,且僱主無法讓員工復職時,應於30日前通知員工,如果僱主未得到勞動局同意而直接資遣員工,經查證屬實,僱主將被處以2萬至30萬元之罰鍰。

陳信瑜表示,所稱「30日前通知」規定,爲「預告」性質,僱主倘未依法於30日前通知,於適用勞動基準法之事業單位,仍應依法發給預告期間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