貢獻了60%融資的二級資本債 爲何銀行到期不贖回?

(原標題貢獻了60%融資的二級資本債,爲何多家銀行選擇到期不贖回?)

差錢的銀行,面對到期的債券,也開始選擇不贖回。

商業銀行的二級資本補充渠道中,二級資本債是主力融資工具,發行期限通常爲10年,一般附有發行人在發行第五年末可選擇贖回的約定。

記者不完全統計,近年來已有十多家中小銀行選擇債券到期後不贖回,就在近日又有這樣的銀行出現。

不同於上市銀行和大中型銀行,中小銀行股權債權融資渠道都相對有限。2019年以來,監管陸續推出永續債、專項債等新型資本補充工具後,二級資本債仍是中小銀行其他資本補充的主要來源。

截至6月24日,城商行、農商行發行的二級資本債,在今年已完成發行的二級資本債中佔比接近60%,遠超永續債融資規模和佔比。

不贖回的多爲農商行

二級資本債用於補充商業銀行二級資本,發行期限通常爲10年,一般附有發行第五年末發行人有權提前贖回的條款。屆時若滿足贖回權,發行銀行可選擇在第五個計息年度的最後一天,按面值一次性部分全部贖回。

2013年,原銀監會修改監管規則後,在商業銀行二級資本工具中加入了減記條款。除了發生風險導致損失而觸發減記外,還規定有確定到期日的二級資本工具,商業銀行應在到期前的最後五年,將可計入二級資本的金額,按100%、80%、60%、40%、20%的比例逐年減計。

事實上,爲了後續融資,債券到期後,發行銀行都會選擇贖回。業內人士告訴第一財經記者,此前包商銀行事件發生後,中小銀行債券融資難度加大,發行前就要找好投資者,否則就無法完成發行。即便完成發行,成本一般也比較高。一些銀行爲了融資,還通過互相認購對方發行債券的互持方式完成發行。

但據中債網信息顯示,最近五年,有十多家銀行採取了二級資本債到期後不贖回的做法,今年以來就有3家。在不贖回二級資本債的銀行中,又以農商行居多。

6月15日,襄陽農商行在中債網披露,發行於2016年的二級資本債,到期後選擇不行使贖回權。今年5月, 3億元二級資本債到期後,咸寧農商行也未贖回。這兩家農商行的二級資本債,發行規模分別爲5億和3億元,票面利率爲5.15%和5.3%。

城商行二級資本債到期後未贖回,之前是寧夏石嘴山銀行。去年6月22日,規模6億元的“15石嘴山銀行二級”到期時,該行選擇了繼續支付高達6.1%的利率,而未將其贖回。

更早的2019年11月,廣東南粵銀行、山東臨商銀行兩家城商行,在二級資本債到期後,都沒有贖回,涉及金額分別爲15億和14億元。公開信息顯示,採取類似做法的城商行,迄今爲止共有6家。

城商行二級資本債的票面利率,目前介於4.3%至4.8%之間。如近期完成發行的廣州銀行二級資本債,票面利率爲4.3%,青島銀行爲4.34%,湖北銀行爲4.35%,雲南紅塔銀行爲4.8%。

“銀行發行的債券都比較安全,發行銀行選擇不贖回,一般都是被動的,可能與達不到贖回條件有關,或者贖回後再融資難度較大,也可能是資本充足水平滿足不了監管要求。”一位銀行債券部門人士對第一財經記者說。

不過,也有銀行前期二級資本債到期未贖回後,仍然能順利完成融資。以天津銀行爲例,2017年12月底,15億元的二級資本債到期後,該行選擇繼續付息。不到一個月後,該行又完成了總額100億元的二級債發行。臨商銀行今年4月26日也發行了20億元的永續債。

上述兩家銀行後續的融資成本,也都明顯低於此前的二級資本債。例如披露信息顯示,臨商銀行此前二級資本債利率爲6.1%,後續發行的永續債利率則爲4.8%。

二級資本債仍是中小銀行融資主力

內生資本補充能力不足、外部股權融資渠道有限,優先股、可轉債補充資本也不多見。爲了拓寬資本補充渠道,專項債間接入股、協議存款轉股、永續債、可轉股永續債等成爲中小銀行新的融資工具。

但在中小銀行的各類資本補充工具中,二級資本債仍然佔據重要地位,而且規模逐年攀升。監管數據顯示,2018年,商業銀行二級資本債累計發行4007億元,2019年爲5954億元,2020年達到6113億元,爲近幾年來最高。

第一財經根據中國債券數據統計,今年截至6月24日,共有32家銀行發行了二級資本債,發行規模合計約982億元。除了工行、中行、渤海銀行、星展銀行外,其他均爲城商行、農商行,發行金額約522億元,佔比接近60%。

相較於永續債,二級資本債對中小銀行的資本補充作用更大。2019年,商業銀行共發行16只永續債,發行規模爲5696億元;2020年爲6484億元,發行數量54只,其中超過40只發行主體爲城商行和農商行。但從發行規模來看,城商行、農商行發行的永續債,總體佔比不高。截至6月24日,今年共有26家商業銀行發行了22只永續債,合計發行金額爲2980億元,僅工行、中行、郵儲銀行等六家大中型銀行的發行規模就達到2615億元,而中小銀行發行規模只有365億元左右,佔比不到13%,遠低於在二級資本債中的佔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