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社論》數位化亂流衝擊 跨部會監理勢在必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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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位化時代,除了國界日益模糊,產業界定也比過去更加複雜,從延燒已久的虛擬貨幣之亂、近期的臺灣網路借貸媒合平臺imB吸金風波,到當紅的蘋果(Apple)聯手高盛推年利率4.15%儲蓄帳戶,都凸顯金融監理的難度高於過往,且相關主管機關面臨的挑戰將來自全球而非僅於國內。臺灣政府應積極正視數位監理議題,及早因應。

近年數位交易樣態不斷翻新,創新與詐欺,往往在一線之隔,從而也衍生諸多爭議。最新的事例是,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5日狀告華盛頓聯邦法院,指控加密幣交易所幣安(Binance)與其執行長趙長鵬違反證券法,涉嫌參與廣泛的網路詐騙、利益衝突、披露缺失和蓄意逃避法律等13項違法行爲。

回到國內,同樣也面臨數位化浪潮的亂流衝擊與監理考驗。依金管會已提出的推動數位監理機制,主要包括純網銀監理系統、票券數位監理平臺、銀行業的數位監理申報作業,還有建置聯徵中心第二資料庫。金管會2019年即組成「推動數位監理申報機制」專案小組,共同研議發展監理科技應用,2020年發佈的「金融科技發展路徑圖」也將監理科技列爲八大面向之一。

金管會提出的數位監理機制,乍看沒有問題,但關鍵是金管會的數位監理存在很大的死角,即相關監理都僅針對且限於「金融業」,且是傳統定義下的金融機構。也因此發生類似imB事件時,由於金管會自我定位的角色是「金融主管機關」,對於「非管區」的機構卻有實質金融行爲或投資糾紛時,即會產生矛盾,進而形成漏洞。

至於上述非金融機構,大部分是經濟部管轄,然而經濟部不可能對相關金融交易行爲有監理能力。如果再涉及網路、虛擬和跨國,問題就更復雜,可能還要把數位部也拉進來,多頭馬車、各自爲政的結果,就是類似早前的虛擬貨幣,推拖、角力半天才產生所謂「主管機關」,但也緩不濟急,難以達到監理最重要的預防效果。

特別是不僅金融機構運用科技創新,科技巨頭也紛紛靠科技力量進軍金融體系,例如蘋果、谷歌(Google)、臉書(Meta)、亞馬遜(Amazon)、阿里巴巴等,陸續進軍銀行、信用供給、支付、保險、資產管理或羣衆募資等金融領域,這些科技業未必是直接投資金融機構,但相關服務又和金融脫不了關係,勢必會成爲金融監理的一大窘境。

換言之,未來的新金融生態,除了原本的傳統金融機構,FinTech新創、大型科技業者及如社羣業者、零售業、醫療機構、科技系統製造商等非金融業,可能都是其中一員,因此監理制度的重點不應限於原本的對象,而是要導向交易行爲,這樣的情況下,除了在監理上運用新科技,打造跨部會監理平臺更是無可規避的選項。

這並非是說金管會目前的監理不好,只是金管會的數位監理政策針對的是金融機構數位化過程中出現的問題,未來真正需要的數位監理則應是要鎖定數位化下產生各種可能的金融行爲,除了現行監理資源有必要擴大,監理文化也勢必要改變,同時讓監理責任可有效分攤,各部會都不該再有自己是局外人的想法。

對金融機構監理僅是金融監理各面向中的一環,監理真正的內涵還包括民衆個人資料隱私、消費者保護和洗錢防制等。在產業多元化、科技和環境快速變遷下,單是消費者保護議題,牽扯的範圍就可能包括地點是境內還境外、對象是金融或非金融機構、交易方式是虛擬還是實體等,很難透過單一監理機關來相應處理。

政府或可思考建置一個科技監理平臺,彙整金管會與央行的金融機構申報平臺,配合存保和集保的即時流動性風險監控平臺、聯徵中心的信用資料和聯合信用卡中心的信用卡詐欺報告與偵測,同時把法務部洗錢防制處與經濟部洗錢防制可疑交易申報、實質受益人申報一併納入,跨部會運用相關資料來建構數位監理系統。

包括澳洲、義大利、英國、新加坡等十多個國家已在推行數位監理申報,在監理資源有限的情況下,要求被監理者透過數位化和自動化,以特定方式將營運資料報送給監理機關,隨着金融科技快速發展,科技監理相關技術勢必也會更多樣和創新,但前提還是要有明確的監理機關。

就像政府成立跨部會的打詐小組,數位監理同樣應該有跨部會平臺,且監理的對象是數位化下的金融行爲而非金融數位化,金管會可以是金融業的事業主管機關,但是對於科技創新衍生出的各種新金融交易或商品,唯有透過成立跨部會的監理平臺,才能避免類似過往虛擬幣貨或近期imB被各機關互踼皮球的事件一再重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