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社論》對數位發展部的深切期待

工商社論

立法院於12月28日,也就是民國110年的最後一次院會中,一口氣通過了包括新設立「數位發展部」及三個附屬組織,以及將科技部更名爲「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等14個有關行政院組織調整的組織法或設置條例的立法程序。現任的科技部長吳政忠乃於29日表示,「新國科會」預計於2022年3月就可以掛牌運作。至於數位發展部由於籌備時間至少需要半年以上,因此推估最快要到111年7月纔可望正式掛牌運作。

論及這一次的行政院組織調整,爲何要牽涉到多達14個相關組織法規的制訂或修改,其實只是反射出政府行政體系環環相扣的特性。

首先,由於要新增設「數位發展部」,除了要就數發部及下轄的三個單位分別制訂組織法規之外,同時也要配合修改上位的「行政院組織法」,以及更上位的「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的相關條文,以免新設置的數發部,淪爲沒有法源依據的「黑機關」。

其次,由於新設立的數位發展部,被定位爲將統籌管理未來國家數位資訊產業的發展及資通安全的維護。因此除了將增設數位產業發展署、資通安全署,及公法人的資安研究院之外,同時也需配合修訂交通部、國發會、通傳會等單位的組織法,將原屬通傳會負責的通訊傳播基礎建設、電信產業發展與輔導等業務,交通部的通訊整體資源規劃業務,國發會的智慧政府及開放資料業務,以及行政院資安處的資通安全業務,甚至於也包括經濟部管轄的資安、AI、軟體、數位內容、電子商務、系統整合等產業發展與輔導等業務範圍,全都移撥至數發部,因而自然也就必需同步修改各相關部會的原有組織法,以落實依法行政。

除此之外,在將科技部經由修法更名爲「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的同時,雖然原屬科技部轄下的三大科學園區,仍歸國家科技委員會管理,但仍需配合修改組織法,從原來的三個「科技部科學園區管理局組織法」,改爲「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科學園區管理局組織法」,明年3月以後纔能有法有據的持續運作。

在理解政府組織改造牽一髮動全身的特性之同時,自然期待經由這樣的組織調整,未來正式掛牌運作後,都能發揮整合、創新的效能。其中,最具關鍵性的,無疑是有關在數位發展部下的新創單位「數位產業署」。誠如極力推動數位產業署之設立的劉世芳立法委員所言,數發部除了要設立具備「煞車功能」的「資安署」之外,同時也應設立具備「油門性質」的「數位產業署」,來負責推動數位相關產業的發展、整合既有的硬實力,以期「軟硬兼備」共同打造臺灣高科技產業的「護國羣山」。

劉世芳委員倡議的此一前瞻規劃,未來能否真正落實,自然有待數發部正式掛牌運作後才能見真章。但如果以過往的經驗案例來看,只怕會讓相關業界陷入「既期待卻又怕傷害」的迴圈中。

回顧當年剛新增行政院直轄獨立機關通傳會(NCC)時,就在組織法中明訂,輔導、協助包括廣播、電視等資通訊產業的發展,是政府賦予NCC的主要職責。然而從通傳會成立迄今,但見其除了主持廣播電視頻譜的合理分配之外,幾乎完全聚焦於懲處廣電業者節目內容是否違法違規。最極端的例子,則莫過於以中天有線電視新聞臺的播報內容有所偏頗,最後還做出「關中天」的懲處。但對於其他親綠有線新聞臺更一面倒的捧綠貶藍偏頗內容,卻視若無睹!至於要如何輔導協助資通訊產業的發展,則限於專業性的不足,結果就只能交白卷。爰是,此次成立數發部,變成NCC要將所負責的通訊傳播基礎建設、電信產業發展與輔導的權責移轉給數發部,對NCC來說不啻是得以擺脫掉此一燙手的山芋了!

由於有這個前車之鑑,未來的「數位產業署」,既然被賦予協助輔導打造臺灣高科技產業的「護國羣山」,則本身是否具備有軟、硬體高科技產業的實務專業能力,無疑將是未來數位產業署成敗的關鍵!否則空有理想期盼,卻缺乏專業實作的能力和經驗。如此陳義過高而不務實,只怕到頭來又要重蹈NCC有權無能的覆轍!而更嚴峻的是,以今天網路資訊科技產業日新月異的發展速度,實在不容許新的數位產業署像NCC般,虛耗從2006年成立迄今卻在輔導產業發展上一事無成的寶貴時光,而讓打造「護國羣山」成爲可望卻未能及的虛擬想像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