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男飆速222公里 警舉證瑕疵免罰

黃姓男子車輛在國道狂飆222公里挨罰2萬4000元,但他不服警方偷拍,申訴未果再提行政訴訟。高雄地院認爲,國道警察還拿日期不符的照片舉證,判黃男原處分撤銷,可上訴。(本報資料照片/袁庭堯高雄傳真)

黃姓男子借車給好友,在國道一號南下接近高雄楠梓處狂飆222公里被拍照舉發、開罰2.4萬元、牌照吊扣3個月。黃男認爲警方沒提前設置「測速預告警示牌」就偷拍,申訴未果再提行政訴訟。高雄地院法官認爲,道交處罰條例用意是提醒非處罰,警方執法不得便宜行事,判黃男原處分撤銷,可上訴。

2021年2月3日凌晨1時許,黃男的公司車在國道一號南向346.6公里、楠梓交流道前遭國道公路警察局第五公路警察大隊岡山分隊員警拍到,時速高達222公里,事後開發告發,要罰2萬4000元、記違規點數3點、應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同時裁處該車輛吊扣牌照3個月。

黃男承認超速,但他不服警方偷拍,認爲員警當時未依規定提前在測速拍照架設處之前設置警示牌,向交通局申訴遭駁回,怒提行政訴訟。

黃男強調,友人表示當天未看到測速警告牌,也沒看到警車停在路肩,懷疑員警偷拍。

交通局認爲,員警舉證照片符合舉發要件。但法官發現,員警提供照片未顯示拍攝日期和時間,相片建立時間是2021年12月22日,非黃男車輛違規當日。

法官強調,《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測速預告警示牌的設置在體現「維護交通安全」,非以處罰爲目的,行政機關應確實遵守、不可便宜行事。法官認爲,警方值勤時,只要隨手之勞、拍張照片就能佐證警示牌的設置是否合乎規定,但員警並沒有這樣做,判黃男原處分撤銷,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