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2男租屋挖比特幣偷電400萬元 判2年半及2年定讞

王姓、蘇姓男子爲設置比特幣挖礦機房,在高雄、新竹承租4間房屋並竄改電錶偷電約新臺幣400萬元,王男、蘇男一審各被判3年4月、3年;高雄高分院改輕判2年半、2年,定讞。

一審橋頭地方法院審理時,法官審酌王男矢口否認犯行,蘇男僅承認部分犯行,也未賠償臺電損失,據此依2人4次犯行所涉詐欺、毀損等罪,判王男3年4個月、蘇男3年徒刑;2人上訴二審時改口願分期賠償臺電損失,但遭臺電拒絕。

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審理時,2人坦承所有犯行,並表明願與臺電和解賠償,法官考量犯後態度良好,改判王男2年6個月、蘇男2年徒刑。全案定讞。

判決指出,王男、蘇男爲減少比特幣挖礦機房需24小時運轉的電費,民國106年起先後在高雄、新竹等處承租4間房屋,並撬開電號及電錶開關箱外封印鎖,剪斷電錶同字封鉛後,再將指針倒撥,使臺電人員抄表計費時少收電費;初估共偷電約400萬元,王男、蘇男因此被依詐欺等罪嫌移送橋頭地檢署偵辦起訴。

王姓、蘇姓男子爲設置比特幣挖礦機房,在高雄、新竹承租4間房屋並竄改電錶偷電約新臺幣400萬元。路透資料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