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顆比特幣僅值170萬 竊電546萬挖礦挨告判決出爐

陳姓男子在桃園市龜山、蘆竹經營虛擬幣礦場,卻私接臺電電纜試圖謀取暴利,遭桃園地院依肘竊盜罪判有期徒刑1年。(示意圖/Shutter Stock)

陳姓男子在桃園市龜山、蘆竹經營虛擬幣礦場,卻私接臺電電纜試圖謀取暴利,他2021年4月先遭臺電發現在龜山經營地下礦場竊電209萬元挖到2顆比特幣,隔2天又被查獲蘆竹的礦場竊電337萬元,遭桃園地院依竊盜罪嫌判1年有期徒刑。

桃園地院審理,陳姓男子經營虛擬貨幣礦場,藉由挖礦得到比特幣,爲了節省大筆電費支出,2020年7月起在龜山租屋,並將臺電電源私接到房屋,設置65臺挖礦機,一直到被抓到前,挖得比特幣2顆,目前市價共約臺幣170萬。比特幣連同挖礦機一併遭查扣,竊電估算51萬餘度,約209萬元。

此外陳男也和另名陳男合作,一起租蘆竹1間房屋,從2020年7月將臺電電線私接到屋內,設置挖礦機100臺,竊取82萬餘度電,約337萬元。不過陳男被逮後坦承竊電,他說,第2間礦場被警察查獲時,心想完蛋了,還把裝有比特幣的筆電丟掉。

法院認爲,挖礦獲取虛擬貨幣故無不可,但爲了節省電費支出,竊取大量電能實有不該,且電力是全體國民共享重要資源,陳男無異將私人挖礦成本轉嫁由社會大衆承受,除了臺電公司損失,更間接影響國家民生經濟。陳男犯後坦承犯案,但未能賠償臺電,因此依竊盜罪嫌判1年有期徒刑,可上訴。

雖然礦機、路由器等全部被沒收,不過查扣的比特幣,法院認爲,比特幣並非竊電行爲的對價或利潤,因此比特幣不必扣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