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民調涉作弊 告訴人竟變告發人 黃錫墉要陳情法務部
▲▼三星鄉長黃錫墉告民調涉作弊案,宜蘭地檢署將告訴人竟變告發人且不起訴,黃不排除向法務部陳情,及到監察院進行糾舉。(圖/記者遊芳男攝,下同)
記者遊芳男/宜蘭報導
宜蘭三星鄉長對決議長風波延燒,鄉長黃錫墉告民進黨三星鄉黨內議員初選民調涉作弊案,因不起訴處分,黃錫墉評擊,宜蘭地檢署恣意作爲,將告訴人變告發人,枉顧告訴人權益,逕自對法律解釋作出認定,特意不讓告訴人有再議之管道,身爲上級機關的法務部實恐在有失監督之責,未來不排除向法務部陳情,甚至到監察院進行糾舉。
宜蘭地檢署表示,不起訴主因黃申告之事實,屬於「政黨辦理公職人員候選人黨內提名」民調初選階段,申告內容爲被告等人違反選罷法第98條第1項規定,但依選罷法第101條第1項規定:政黨辦理第2條各種公職人員候選人黨內提名,自公告其提名作業之日起,於提名作業期間,對於黨內候選人有第97條第1項、第2項行爲者,依第97條第1琪、第2項規定處斷;對於有投票資格之人,有第99條第1項之行爲者,依第99條第1項規定處斷。本無對政黨黨內初選階段違反選罷法第98條第1項有刑事處罰之規定。黃質疑「不排除繫有政治力之介入」與上述法律明文規定不符,且非屬事實。
至於黃對於「告訴」或 「告發」有所意見,自得於接受不起訴書後7日內, 以書狀敘述不服之理由一併聲請再議,將依法受理再議聲謗,俾保障當事人憲法第16條之訴訟權利。
下屆縣議員三星鄉只有1席名額,國民黨未推出人選,形成有意參選的黃錫墉與議長陳文昌對決局面,2018年1月23日,民進黨進行議員初選民調,爆發有人派人進入民宅代接民調電話風波。初選參選人黃錫墉,後來向宜蘭地檢告對手議長陳文昌的妻子及三星鄉代會主席陳文新等人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黃錫墉說,昨(5)日,他未收到地檢署不起訴書,媒體已先一步揭露不起訴結果,經他的律師向書記官請求給付書狀時,卻表示書狀尚未寄出,既然當事人都未受到書狀,爲何先提供媒體資料?而且時間點剛好落在候選人登記完畢之時間點,不免讓人遐想是否有政治力介入。
黃錫墉表示,地檢署雖查證是宜蘭代理縣長子,確有受議長妻子指派前往他人家中代接電話之事實,但是究竟系「陳文新」、「議長司機阿勇」、洪姓同事載去的說法各有不同。如此公然以代接電話影響電話民調初選的情事,地檢署竟草草帶過,認不適用選罷法結案,豈不是變向鼓勵初選候選人以作弊方式進行選舉,無以是大傷司法威信之舉。
黃錫墉指出,他繳錢參加民調,當然是假民調犯罪被害人,依刑事訴訟法第232條當有權提起告訴。無奈檢方擅自將告訴人改爲「告發」人,讓他無法以告訴人名義聲請再議,是否是害怕高檢署再議後、或交付審判後,高檢署檢察官或法官法官會認爲這樣的行爲就是違反選罷法,不同意地檢署的認定,才刻意不讓此案有再議之機會。
又相對於先前三星鄉公所秘書陳坤控告前宜蘭縣縣黨部主委林進財涉嫌提供不實民調電話區域,違反選罷法一案,同樣的地檢署在該案都認爲陳坤系具告訴人地位,反之,他提告的案子事證明確,且對象更具體,卻擅自將告訴人變成了告發人,爲了就是不讓他進行再議,不僅是雙重標準,也難讓人民信服。
▲黃錫墉繳錢參加民調收據,足證是民調涉作弊受害人,具告訴人效力。(圖/記者遊芳男攝)
黃錫墉強調,宜蘭地檢這種作爲,不排除繫有政治力之介入,身爲上級機關的法務部實在有失監督之責,他提告是事證明確,究竟有無違反選罷法,應由法院作決定。怎麼會在地檢草草自我認定不適用選罷法,且解釋也與最高法院2017年度臺上字1832號判決不同,最高法院判決並沒有限縮選罷法98條對初選候選人不適用,那改天如果初選候選人被暴力、脅迫退選,難不成也不適用?地檢的不起訴書恐難以令人信服,讓人聯想這件案件因牽涉到代理縣長的小孩、議長、議長夫人、代表會主席,因此不得不盡全力確保這些人沒事?
此案作特別處理,將告訴變告發,顯然與一般案件不同,令人難以相信司法之公平、公正、公開與公信力。是不是因爲特定人害怕翻盤與禁不起檢驗,而全力封殺任何可能的司法管道,令人不得不多做聯想,此事實可接受社會大衆的公評。
黃錫墉說,地檢這種恣意作爲,將告訴變告發,枉顧告訴人權益,逕自對法律解釋作出認定,特意不讓告訴人有再議之管道,身爲上級機關的法務部實恐在有失監督之責,未來不排除向法務部陳情,甚至到監察院進行糾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