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虹安涉貪重判 前法務主任認罪...卻因這理由唯一無罪

高虹安前國會辦公室法務主任陳昱愷。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新竹市長高虹安被控虛報助理酬金、加班費涉貪46萬30元,今天遭重判,她的4名前助理共犯均判有罪,挺高虹安的前國會辦公室公關主任王鬱文在審判中質疑偵查光碟「消失16分鐘」獲緩刑5年,唯一判無罪的是法務主任陳昱愷。

獲判無罪的是高虹安前國會辦公室法務主任陳昱愷,陳昱愷被高虹安前國會辦公室行政主任黃惠玟虛報2020年6、10、11月三個月份加班費,他偵查中認罪,不過,合議庭認爲陳有加班,無貪污法律適用,判他無罪。

合議庭認定,高虹安前國會辦公室主任陳奐宇犯罪所得是506元,獲判緩刑3年,黃惠玟犯罪所得是5642元,獲判緩刑5年,高虹安前國會辦公室公關主任王鬱文犯罪所得是466元,獲判緩刑5年。

合議庭說,陳奐宇、黃惠玟、王鬱文不具公務員身分,可罰性較輕,都依刑法但書規定減刑,此外,陳奐宇、王鬱文犯罪所得不滿千元,犯情輕微,2人與高虹安及黃惠玟共同犯罪所得都在5萬元以下,可再依貪污罪規定減刑。

合議庭又說,陳奐宇、黃惠玟犯後坦承犯行,且犯罪情狀顯可憫恕,再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不過,陳奐宇、黃惠玟雖偵查中自白犯行,卻未自動繳交全部犯罪所得財物,沒有「再一次」的減刑適用。

判決說,陳奐宇、黃惠玟、王鬱文是立法委員公費助理,卻配合立法委員詐領助理補助款,陳奐宇、黃惠玟犯後坦承犯行,犯後態度良好,考量陳奐宇、黃惠玟、王鬱文沒有前科,判他們都可緩刑。

高虹安前國會辦公室主任陳奐宇。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高虹安前國會辦公室公關主任「水母」王鬱文。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高虹安前國會辦公室行政主任黃惠玟。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