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巿客委會主委涉違反採購法 認未向陳其邁報告「請辭獲准」!

高雄市客委會主委陳志勇。(圖/翻攝高雄市客委會官網

記者洪靖宜/高雄報導

高雄市府客委會主委陳志勇遭國民黨議員踢爆涉嫌違反政府採購法,經高雄地方法院109年6月19日刑事判決有期徒刑三個月得易科罰金、緩刑2年,質問市長陳其邁是否知情,而事發後陳志勇也發出四點聲明迴應,並向陳其邁請辭,並且獲准。

國民黨市議員雅靜爆高雄市政客家事務委員會主委陳志勇,涉嫌違反政府採購法,經高雄地方法院109年6月19日刑事判決有期徒刑三個月得易科罰金、緩刑2年。她指出,掌握6000多萬政府預算的陳主委,目前仍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正在緩刑中,質問市長陳其邁是否知情。

對此,陳志勇發出四點聲明表示:一、當初確實是由本人基於真正投標意思,以本人擔任負責人易富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義參與投標,該案之標單、押標金,均是本人親自填寫、準備,並且親自前往高醫辦理投標,嗣後易富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得標此案,因本人業務繁忙,履約事宜偶有委請當時承辦高醫遠距健康照護服務辦公室朋友協助辦理,然此不應影響本人投標之初之真意,本人並無容許借用本人名義投標之情事。他指出,該案件遭人惡意檢舉後,調查站、地檢署之調查、偵查程序即耗費數年,已身心俱疲,不願再耗費司法資源,故而同意協商方式終結此案,是以,本件判決實際上並未經過法院詳細探究、認定,爲求儘速終結案件所爲之妥協,無違反政府採購法之故意及犯行。再者,現雖於緩刑期間內,然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第1項第5款規定「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任用爲公務人員:…五、犯前二款以外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仍無不得任用爲公務人員之消極資格事由。最後,陳志勇表示,關於本案件,確實並未向市長報告,造成市長與市府團隊困擾,深表歉意,爲避免模糊市政焦點,已向陳其邁口頭請辭,且請辭獲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