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甡11號涉虐待漁工、違法捕撈 遭重罰1515萬
農委會副主委陳吉仲表示,此次調查是要宣示政府管理遠洋漁業執法決心。(遊升俯攝
我國籍漁船福甡11號涉違反國際勞工組織(ILO)之漁業工作公約,農委會漁業署今(4)日證實,福甡11號未詳實回報漁獲資料、非法僱用外籍船員,並有給予工資不足、工時過長及不人道對待,合計處以375萬元罰鍰,並收回漁業執照5個月。另,金昌6號漁船捕撈禁捕魚種案,則因事證明確,共核處1140萬元罰鍰,並收回漁業執照及漁船船員手冊6個月。
針對我國漁船福甡11號今年7月遭ILO指涉違反漁業工作公約,遭南非扣留;9月又有環境正義基金會(EJF)指控該船剝削、虐待漁工等情事,漁業署9月29日完成各項調查,於今日公開說明。
漁業署遠洋漁業組副組長王茂城表示,該船4月進入南非開普敦港,經南非漁業局及我國駐南非專人卸魚檢查,皆未發現禁捕鯊種、割鰭棄身等違規事項,返國卸魚檢查,卸魚量的誤差、比例皆在規定之內,配額魚種之漁獲量亦未超出配額。
但經事後訪查船員,該船確實曾捕獲禁捕之鯊種丫髻鮫、狐鮫及污斑白眼鮫(花鯊),但只切割魚頭、魚鰭後,丟棄海中。王茂城表示,依大西洋作業管理辦法,鮪延繩釣漁船捕獲禁捕魚種,活體應釋放、屍體應丟棄,故該船並無違法,唯其並未詳實登錄回報,故開罰船主100萬元、船長20萬元罰鍰。
至於EJF所指控的外籍漁工人權剝削問題,經調查,該船進入漁場作業時,船員每日休息時間低於10小時,外籍漁工甚至說每天僅休息3小時,還曾連續5天;其中8名船員月薪僅300美元,亦違反不得低於450美元的規定;並且,福甡11號僱用外籍漁工,還有逾期申請、未申請及提前解僱之情事,共裁處船主55萬元罰鍰,並收回漁業執照5個月。
針對漁工休息時間不足,並有船員反映遭船長及菲籍幹部毆打船員,船居生活照顧不佳等不人道對待,因涉嫌違反「人口販運防制法」,漁業署亦已於10月1日移請高雄地檢署偵辦。仲介業者未與船主及船員簽訂契約,亦核處仲介業者200萬元罰鍰。
另外,漁業署於9月時曾突襲進入小港漁港的金昌6號漁船,查獲大批鰭身分離之鯊魚漁獲物,經採證DNA比對鑑定,確認爲禁捕魚種平滑白眼鮫(黑鯊)及花鯊,總重37多噸。故核處船主950萬元罰鍰、收回漁業證照6個月,核處船長190萬元,並收回漁船船員手冊6個月。
農委會副主委陳吉仲表示,此次調查非爲歐盟撤銷黃牌警告而查,而是落實遠洋漁業相關規範,宣示政府執法決心,例如針對外籍漁工月薪未滿450美元,便是首度開罰,希望發揮示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