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遺產房屋分配,多盡贍養主張多分的子女在法院能否如願?
(爲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均爲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繫我們予以撤銷。)
一、案件背景
在北京市房山區的一起房屋繼承糾紛案件中,趙某輝與宋某春婚後育有趙某鵬和趙某麗一子一女。趙某輝於2006 年離世,宋某春於 2020 年去世,且二人生前均未留下遺囑。趙某輝、宋某春生前擁有一處位於房山區*號的房屋,該房屋系購買的公房,在趙某輝去世後,原、被告曾放棄遺產繼承,房屋隨後變更登記至宋某春名下。
二、各方訴求及辯稱
(一)原告趙某麗訴求
趙某麗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要求判令原、被告繼承宋某春名下位於北京市房山區*房屋,由趙某鵬按照房屋價值的 80%給予趙某麗折價款,房屋歸趙某麗所有,房屋價值暫計 50 萬元。趙某麗稱宋某春生前長期癱瘓在牀,自己爲照顧母親辭去工作長達六年,盡到了主要贍養義務,而趙某鵬未盡到主要贍養義務,因此自己有權多分割財產份額,主張獲得涉案房屋 80%的份額。
(二)被告趙某鵬辯稱
趙某鵬不同意趙某麗要求分割房屋的份額,主張按照各50%的份額進行分割,即同意將房屋出售後,在扣除所有費用後與趙某麗一人一半。
三、法院查明事實
1. 家庭關係方面:趙某輝、宋某春系夫妻關係,育有趙某鵬和趙某麗。趙某輝於 2006 年 8 月 10 日死亡,宋某春於 2020 年 12 月 11 日死亡,且雙方父母均先於二人去世,趙某輝死亡後宋某春未再婚,宋某春生前未留有遺囑或遺贈扶養協議。
2. 遺產情況:趙某鵬和趙某麗均認可宋某春的遺產包括位於房山區*房屋。
3. 贍養情況:宋某春 2014 年生病住院,2015 年 7 月出院後至去世前與趙某麗共同居住,且 2015 年全身癱瘓,生活不能自理。趙某鵬自 2015 年 8 月起至 2020 年 11 月每月給宋某春贍養費 1000 元,並將涉案房屋出租,將房租扣除房屋維護費用後打入宋某春賬戶。
4. 趙某麗主張其對宋某春盡到主要贍養義務,爲此提交了失業登記證及社保記錄、微信聊天記錄、照顧老人的照片與視頻、租房合同及收據和轉賬記錄、宋某春的病歷及發票等證據,表明自己爲照顧老人辭去工作,經濟負擔重,且趙某鵬探望老人較少。趙某鵬不認可趙某麗盡了主要贍養義務,提供涉案房屋租房協議、物業費、採暖費票據、與租戶聊天記錄、墓地租賃合同及手續、2014 - 2015 年宋某春住院病歷、門診收據、住院結算單、服務合同及收據等證據,稱趙某麗看護老人存在失誤,且自己也一直在盡贍養義務,只是趙某麗搬家後不告知地址影響其探望。
四、律師分析
(一)繼承順序與原則
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在沒有遺囑或遺贈扶養協議的情況下,按照法定繼承辦理。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但法律也規定,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二)贍養義務履行情況分析
在本案中,趙某鵬和趙某麗均對宋某春履行了一定的贍養義務。趙某鵬在經濟方面,每月給予宋某春贍養費,並通過出租房屋補充宋某春的生活費用,且在宋某春前期生病住院等事宜中也有參與照顧和支付費用。然而,趙某麗在宋某春生活不能自理的五年多時間裡,與宋某春共同居住,在勞務付出上必然更多,如日常護理、照顧生活起居等。同時,在精神陪伴方面,長期的共同居住也使得趙某麗能夠給予宋某春更多的撫慰。從整體的贍養表現來看,趙某麗所盡贍養義務相對趙某鵬更爲突出。
五、裁判結果
位於房山區*房屋由趙某鵬、趙某麗共同繼承,其中趙某鵬佔百分之四十份額、趙某麗佔百分之六十份額。
綜上所述,在處理此類房屋繼承糾紛時,法院會綜合考量各繼承人的贍養義務履行情況、家庭關係以及相關證據等多方面因素,以確定合理的遺產分配份額,既遵循法定繼承的一般原則,又兼顧對盡到較多贍養義務一方的權益保護,從而實現公平合理的遺產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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