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大陸、越南各擁1妻淪詐欺犯入獄 回臺兒女還要養他
臺北市69歲的盧姓老翁患有肺結核、胃潰瘍等病症,於是要求兩名已經成年的子女負起扶養義務,每月給付1萬2640元的費用直到死亡。不過,盧翁的兒女反駁,父親在他們還小的時候就拋家棄子,甚至在大陸、越南都各有一名妻子,後來因詐欺等罪入獄服刑,出獄後回來臺灣又再次犯罪遭判刑,因此希望法官能減輕或免除他們對父親的扶養義務。
▲盧翁希望子女能扶養他直到死亡。(圖/達志/示意圖,與本文當事人無關,下同)
盧翁主張,自己身體患有重病名下也沒有財產,難以維持生活纔會希望子女扶養,雖然曾經以存證信函通知召開親屬會議討論這件事,但出席人數不足只能流會,不得已才改走法律途徑,請求兩名已成年的子女每月給付1萬2640元的扶養費。
不過,盧翁的子女提出三點反駁,第一,父親在提告之前根本沒有跟他們協調過,親屬會議召開的時間也很倉促,程序上有瑕疵;第二,父親在他們還小的時候就拋家棄子到越南另組家庭(育有1子),甚至在當地犯下詐欺、侵佔等罪被判重刑,出獄後返回臺灣還盜領家人的存款、僞造文書以及壓榨外勞,以上皆遭起訴判刑,可見根本沒有時間照顧兒女;第三,除了越南的妻子外,父親在大陸也另有配偶,況且他們的經濟狀況也不是很好,連顧好自己的生活都有困難,實在沒有多餘的力氣再養一個人,因此希望法官能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
▲盧翁罹患肺結核、急性消化性潰瘍並穿孔、食道潰瘍等病症,每個月的救助金幾乎全都用在醫藥費上。
對此,臺北地院法官認爲,盧翁的前妻及鄰居皆證稱他雖然不常回家,偶爾也是會給一點生活費,並非完全沒有盡到扶養義務,至於他在大陸的配偶已經離婚,這方面有當地的民事判決書佐證;越南的部分,遭指控爲私生子的男子生父確實是臺灣人,但與盧翁的出生年月日不符,因此無法斷定他就是孩子的父親。
法官指出,盧翁罹患肺結核、急性消化性潰瘍並穿孔、食道潰瘍以及痔瘡等病症皆有醫院診斷證明,每月只能依靠低收入戶急難救助金1萬9300元,確實難以維持生活,其子女應該負起扶養義務,因此駁回抗告,只是考量到雙方的經濟狀況,減至每月須給付739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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