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識7天就交往!臺北女借貸完怒告男友性侵 他打官司3年獲判無罪
▲小美與吳男相識7天交往,事後告男友性侵。(示意圖/記者許力方攝)
臺北一名少女小美(化名)透過交友APP與吳姓男子認識7天就交往,並要求吳男幫忙支付4000元債務。沒想到,小美事後認爲男友在爲經過她同意的情況下發生關係,對吳男提告性侵。臺北地院審查此案3年,於4月30日審結,表示小美經檢驗均無傷,且指控有瑕疵,因此判吳男無罪,全案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小美指控,她2018年8月7日透過交友軟體認識吳男,7天后下午2時在臺北市文山區木柵公園附近公車站與吳男見面,被載到吳男位於新北市的住處。
沒想到,吳男進客廳就強吻她,說要帶她進房間吹冷氣,卻直接在房間以手指、下體性侵得逞,完全不顧她喊「不要」的意願,最後她奮力將吳男推開,吳才停止動作。事後,小美與吳男溝通,原諒對方後才一起牽手去逛夜市。
▲小美的驗傷報告顯示下體均無任何傷口,與指控不符。(示意圖/取自Pakutaso)
對此,吳男到案後否認犯行,辯稱他和小美當時是男女朋友關係,僅有擁抱小美,沒有摸胸部、陰部等行爲;此外,小美是以男女朋友交往爲由要求借貸,當他要求小美還4000元時,小美就對他提告。
法官察看驗傷診斷報告,發現小美當時無任何外傷,且陰道深部、外陰部亦未檢出任何男性染色體,缺乏任何證據可作證指控。此外,察看兩人對話記錄,發現吳男表示被鎖卡無法領錢,小美氣得說「不想明天給就直說嘛」、「我們的約定算什麼,但我已經跟我朋友說明天會還了啊」、「你少騙我了,不想給可以直說,你是怕我不給你幹吧」等話。
法官認爲,小美的陳述有瑕疵,又缺乏犯罪事實之證據,而檢方的舉證仍存有合理懷疑,不能形成被告有罪之法律上確信之程度,因此不能證明吳男有罪,判其無罪,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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