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公益長照機構 可適用盈虧互抵

財政部。 聯合報系資料照

財政部近日發佈最新解釋令,非公益爲目的的長照機構也可比照營利事業,符合規定即可適用盈虧互抵、試算暫繳等規定。

臺灣即將進入超高齡社會,長照服務機構也逐漸興起,爲符合各種民衆需求,非以公益爲目的的營利性質長照機構成爲新商機,雖名爲社團法人,但也逐漸以完整的事業單位型態來經營。

依《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條例》設立的長照機構社團法人,若非以公益爲目的,依規定可在章程中規定社員按其出資額保有對法人的財產權利,並可將其持分全部或部分轉讓第三人及依規定爲結餘分配,屬於《所得稅法》規定以營利爲目的之其他組織方式營利事業。

賦稅署表示,原本就開放這類長照機構適用盈虧互抵、試算暫繳,此次解釋令主要是將規定說明更清楚。非以公益爲目的的長照社團法人比照公司組織的營利事業,符合規定即可適用十年盈虧互抵;辦理營所稅暫繳申報,符合條件也可以當年度上半年營收總額,試算營利事業所得額、暫繳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