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行管中閔】沈榮欽/要徹底解決管案,先修《大學法》

▲這次管中閔事件的爆發,被視爲與派系衝突有關。(圖/記者周書羽攝)

沈榮欽/加拿大約克大學教授

《金融時報》舊文,停滯的不是經濟,而是思想。

管中閔案是不同學術派閥圍繞着大學自治的攻防,意圖重新定義教育部與大學的關係。檢視戰後臺灣大學自治的歷程,正好代表「大學是什麼」的三種觀點

威權時期的臺灣大學,執政者在政治高壓中留下成爲言論的縫隙,作爲政治主張的觀察站,例如國會全面改選、兩岸交流等,都是在臺大辯論後成爲執政測試的風向球。當時的臺大毋寧更接近韋伯筆下的官僚組織,由校長、教務長、院長、系主任與各行政人員組成的層級組織,制定了各種法令、細則、規章與制度,有明確的指令與溝通管道,各人據之行事,並且由各種文件與標準來記錄與確認法令與政策的遵守。

「教授治校」是大學自主代表?

威權體制下,臺大校長必須兼任國民黨北知青黨部主委,校長由黨國指派,每個學院內均有國民黨團體,對學生運動多所壓制,因此臺大在法律上是國家官僚組織的一部分,但校內同時存在國民黨的官僚組織,實則爲黨國的一部分。1986年李遠哲獲得諾貝爾化學獎之後,在臺灣提倡「教授治校」掀起旋風,當時正值解嚴後臺灣社會運動風起雲涌之際,教授治校很快成爲反抗威權、爭取大學自主的精神口號,大學的官僚體系開始鬆動。

具自由派傾向的師生們採取學術社羣觀點來對抗官僚體系的說法,以下的例子相當傳神地說明學術社羣的觀點:二戰後艾森豪擔任哥倫比亞大學校長,演講時說道:「各位哥倫比亞大學員工⋯⋯」,一位教授立即起身說:「校長先生,我們就是哥倫比亞大學。」

這種觀點認爲教授並非校長或學校的員工,而是大學的主體,官僚組織中的權力來自自上而下的正式命令,但是大學更重要的是來自知識與專業的非正式權力,大學校長並不是高高在上的決策者,校長更像是地位崇高的學術象徵,真正的決策來自具有專業知識的教授們,依據民主方式共識決定。專業團體以自治爲組織原則,反對國家官僚的干預。例如臺灣的系所教授,大多同時制定學術與課程的規範,又兼管理系上的行政人員與行政庶務,這種學術與行政不加分化,統一置於教授手中管理,正是學術社羣的標誌。

大學的統治結構

但是這種學術社羣的觀點也被批評爲過於浪漫,事實上在大學的功能日漸繁複的今日,將學術與行政共同置於教授手中,越來越無法應付多變的環境與分工的需求,大學的募款、行政乃至公共事務的參與,都越來越需要將行政視爲一種專業。此外,將大學視爲一種以民主共識決策的想法也不切實際,事實上大學各科系之間的鴻溝,經常使得大學中的決策充滿衝突,例如文學院教授與商學院教授之間認知的差距,使得大學校務會議之間的決策過程,遠遠無法以對話達成共識來描述;領導一羣大學教授,不比領導一羣血氣方剛的青少年更加容易。

如果不自學術社羣從應然的角度看待大學,實際去檢視大學的運作,大學會更像是James March所說的政治聯盟的集合,各學院的教授、行政人員、教學與行政助理、學生等,組成大大小小不同的聯盟,各有不同的目標、知識、信仰、次文化與利益,存在大量的差異與衝突,決策基本上是用政治的方式來處理不同聯盟之間的衝突,想要以更高的價值來說服各聯盟自動退讓通常徒勞無功,所以大學校長既不是站在官僚組織頂端發號施令的司令官,也不是代表學術社羣的象徵人物,而更像是在各聯盟間,居中協調衝突、交換利益與整合意見的政治中介者(political broker)。

例如美國大學中獲得較多外界的研究經費或是合約、在全國大學中名氣與排名較高的科系,通常在校園內權力較大,也享有較高的預算,最合理解釋這種現象者,就是大學的預算編制,既非官僚組織決定,也不是仰賴學術社羣的共識,而是一種政治程序結果。校園民主化之後,臺大校長通常是醫學院工學院出身,出身管理學院的管中閔,要不是因爲醫學院出身的前校長楊泮池因學術倫理問題不再參選,通常出線的機率不高。相對的,以人文學科見長的政治大學,因爲沒有醫學院與工學院,近年來校長通常出身自商學院與傳播學院。事實上一般相信,臺大歷來的校長遴選,最重要的就是學術派系的力量,而這次管中閔事件的爆發,也與派系衝突有關。

儘管臺大的自治發展歷程可以用以上三種不同看待大學的觀點加以描繪,但事實上臺大並不完全屬於上述任何一種理想型,而是三者與歷史遺產的混合,這種混合雖然十分正常,但是往往在某些地方會與當地的制度環境產生衝突,這是許多開發中國家大學的共同困境

校方和遴選委員會該負最大責任

就這次管中閔事件的爭議而言,支持管中閔的人士通常高舉大學自治以對抗教育部的監督,但事實上從官僚組織的角度而言,臺灣的公立大學從未法人化,只是教育部轄下的學術機關,教育部有權駁回臺大的決定。更令支持管中閔人士困擾的是,站出來支持的許多人物,例如臺大前校長孫震,是威權時代反對校園民主化與打壓學生運動的要角,這令他們即使在將大學視爲學術社羣的觀點中,也喪失正當性。因此只剩下政治聯盟的觀點,將管中閔事件視爲大學不同派系之間衝突的結果,從本質上來說,這是一種用政治的觀點來反對校園政治化,也就難以獲得廣泛的認同。

反對管中閔的人其實也有類似的困境,雖然是以不同的形式呈現。縱使教育部有權駁回臺大校長遴選委員會的決定,但是這對於推動大學法人化並無助益,反而可能強化臺大作爲官僚組織的觀點;管中閔刻意隱瞞利益衝突的訊息,在道德與程序正義均有所虧,但未必就代表教育部的介入可以獲得更好的結果;問題在於臺大遴選委員會拒絕承認程序與資訊覈實疏失,臺大校務會議更將所有試圖解決衝突的方案予以擱置,於是責任回到教育部。但是教育部的外律對臺大的自律並無助益,臺大的自治又缺乏責任,最後在管中閔拒絕出面說明質疑下,衝突不斷升高,由校內蔓延至社會,最終演變爲藍綠對決,除了少數的派系之外,整個社會都成爲輸家。臺大校方與遴選委員會,在本次事件中該負最大責任。

歷年來臺大的自治程度隨着社會民主化的程度不斷增加,戒嚴時期大學校長均由政府指派,直到1994年通過的《大學法》中止了官派校長;但是直到民進黨首次執政,依舊是由臺大選出兩位校長候選人,再由教育部長圈選;到現在政府罕見否決臺大遴選委員會的決定,便掀起軒然大波,可謂不斷進步,但是步伐十分緩慢,而且和很多開發中國家一樣,從不同地方移植拼湊的制度,未必是最好的安排。

北美大學校長遴選多交由遴選委員會秘密進行,有時甚至需要藉助外界專門的人力顧問公司覓才,往往要自數十位候選人中反覆挑選,才決定校長。相對的,歐陸許多國家的大學校長則多由教授(有時甚至包括學生)或校內的評議會(senate)選出,有時需要兩階段由評議會與董事會共同決定,還有不少國家選出校長後,仍然需要政府任命。

臺大遴選校長三階段

臺大則同時融合了歐洲的選舉制度與北美的遴選制度,第一階段由校務會議選舉產生候選人,再交由遴選委員會遴選,最後由教育部聘任,希望能同時兼顧校園民主與詳細考察候選人的優點。採取這種三階段制度的原因是:一來臺大每年自高達160-180億元臺幣的預算,多數來自政府補助,政府負有監督之責,再者臺大的公共性不容秘密投票,最後校園民主與教授治校的要求,希望能儘可能促進教授參與。

但是結果往往事與願違,因爲校務會議、遴選委員會與教育部三個不同的關卡,代表三種不同的特質,既然理論上每一道關卡都可能成爲否決點,最後只有極少數的人才能同時通過三道關卡,包括深諳選舉之道、隸屬校內派系、與通常來自商界的校外遴選委員關係良好、並且政治屬性正確,因此不意外的,這套遴選制度相當程度上排除了外來優秀人才,使得大學校長的遴選日漸狹隘,最終成爲校內派系之間的戰場。

持平來說,臺大校長的遴選方式不是最差的,至今世上不少國家的教育工作者仍然抱怨政府對大學校長遴選的介入過深,甚至有些國家的大學校長直接由政府指派。但是臺大校長的甄選並未隨着國家民主化而引入各地優秀的人才,反而逐漸成爲校內派系的權力角逐與政治競技場,只不過是反映出臺灣大學更根本的校園統治結構(governance structure)落伍的一環,要徹底解決管中閔事件,焦點就不能只放在目前的法律攻防,而需要更根本的從修改《大學法》、大學的法人地位與統治結構着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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