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中閔人事案 教育部:依大學法規定

臺灣大學校長管中閔表明不再續任。(本報資料照片)

臺大校長管中閔宣佈不續任校長,據傳,管中閔擔心屆時又遭政治打壓,因此決定不續任。不過教育部昨迴應,這是2005年《大學法》修正後就有的規定,且校長是否續任是由校務會議決定。實踐大學前校長陳振貴認爲,管中閔已完成「階段性任務」,會在臺灣高教史上留名。

依《大學法》第9條第6項規定,教育部應於校長聘期屆滿1年前評鑑,作爲大學決定是否續聘的參考。管中閔的第1任校長任期到2023年1月7日,但據傳,他擔心在教育部校長續任評鑑時被政治打壓,因此決定不續任。

對此,教育部表示,2005年《大學法》修正後,歷來即依該法第9條第6項及《教育部辦理國立大學校長續任評鑑作業要點》辦理各個國立大學校長續任評鑑作業,聘請或委請專業團體推薦熟諳大學校務運作或高等教育行政的學者專家,就校長所送任內治校成果,提出客觀的評鑑結果報告書,提供學校作爲續任參考。

教育部說,依《國立臺灣大學組織規程》第7條規定,校長第1次續任案,應有校務會議代表總額過半數同意,因此臺大校長能否續任是由校務會議決定。

實踐大學前校長陳振貴表示,管中閔已爲臺大做了不少事,4年卸任對他而言,應該可以算是完成「階段性任務」。因爲管中閔的上任引起如此大的政治風波,導致3位教育部長下臺,管中閔已在臺灣高教史上留名。

陳振貴說,管中閔以世代交替與年齡考量,選擇適當時機急流勇退,是明智之舉,而臺灣大學是全臺灣大學的領頭羊,自有其因應之道,相信臺大一定可以順利完成「世代交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