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陸船越界盜砂 修法祭重罰

遏止大陸抽砂越界盜砂修法

因應近來中國大陸抽砂船頻頻在馬祖海域越界盜砂,政院會29日將拍板土石採取法、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兩項修正草案,決定祭出重罰,對於未經許可採取土石行爲者加重處罰,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併科8,000萬元以下罰金

換句話說,最高罰金由目前5,000萬元提高爲8,000萬元;最高刑責則由5年提高爲7年。

近期馬祖海域大量中國籍抽砂船越界作業海巡艦隊分署新北艦、馬祖海巡隊艇27日協同中國執法船舶,分別在馬祖與福州間各自海域進行違法抽砂船取締行動,共驅離二艘中國100漁船及兩艘中國貨輪,我方禁限制水域內中國抽砂船都已全數淨空

鑑於中國抽砂船頻頻越界盜採砂石已成常態,行政院決定修法加重處罰。現行土石採取法規定,未經許可採取土石者,處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並可限期要求辦理整復及清除設施,屆期仍未遵行者,按日連續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至遵行爲止,並沒入設施或機具

據現行「土石採取法」,未經許可採取土石者並未明定刑責,而是另以竊盜罪論處,處1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這次修正案決提高罰金額度,並增訂刑度,改以刑罰論處,未經許可採取土石者,可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可併科8,000萬以下罰金。

現行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規定,在我專屬經濟海域或大陸礁層,故意損害天然資源或破壞自然生態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00萬元以下罰金。政院發言人丁怡銘表示,這次修法增訂供犯罪用船舶或其他機械設備,經判決沒收確定,可視需要拍賣或變賣,或專案報準妥速處置沒收物規定。